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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海协驻台机构建立法源依据一箭三雕

http://www.CRNTT.com   2013-04-12 07:17:29  


 
  从法案内容看,台湾方面拟提供给海协会驻台办事处的礼遇特权和便利,几乎完全参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内容,如馆舍不可侵犯,非经负责人同意,不得入内;财产免于搜索、扣押、执行及征收;档案文件不可侵犯;免于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辖(有四种情形不在此限);电信及邮件免除检查,并得以密码方式行之;税捐征免;公务用品进出口便利;其他经行政院核定的保障及便利措施等(可比照本栏三月三十日《办事处确有保障便利必要惟非领事关系》所列举内容)。当然,也撇除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所有带有“国与国关系”意涵的表达方式。

  台湾方面这样做,有其必要。一方面,是作为法治地区的必然。这是因为,大陆地区含有一定公权力的机构在台湾设立办事处,受到《两岸关系条例》的制约,实际上这个草案也是根据《两岸关系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而拟制。而向海协会驻台办事处提供各种安全保障和便利,是分别属于“行政院”各部会如“陆委会”,“内政部”及其“警政署”、“移民署”,“交通部”,“财政部”及其海关,还有司法机关的业务主管范畴,这些部会要执行这些职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何况,在有了法律依据之后,“独派”势力要对海协办事处进行捣乱,相关部会也必须执法。这就蕴含了“互不否认治权”,亦即向大陆展现“政治实体”的事实。

  另一方面,既然台湾向海协的驻台机构提供各种礼遇和保护,基于“对等原则”,大陆方面也应向海基会驻陆办事处给予提供同样的礼遇和安全保障,因而也须制定类似的法律制度。而按大陆的法制,可能到不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层级,而最有可能的是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是由国台办、公安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应的部委,联合颁发部门规章。倘此,也等于是间接承认对方是“政治实体”。紧接下来,基于“比例原则”,台湾方面可能还要求北京及香港、澳门特区政府,也比照海基会驻大陆的办事机构所享受的礼遇保障,给予“陆委会”分别派驻香港、澳门的办事处,提供相应的礼遇保障,并由香港、澳门特区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而台湾方面也以“对等原则”,台湾也将会主动向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派驻台湾的办事处给予提供类似的礼遇和安全保障。这就需要在《港澳关系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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