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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事件的要害在于其是否应该公开披露

http://www.CRNTT.com   2013-07-22 11:54:07  


 
  五

  当然,笔者还有其他认为此收购事件应披露的理由:

  第一,从定量上看,这次收购涉及的金额大。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标的金额看,华润电力为获得其持有太原华润煤业49%的股权直接支付的金额应该在40亿元左右,但如果再加上今后回购中信信托持有31%的股权,恐怕还要支出30—40亿的代价。笔者得出这一判断是基于媒体披露张新明控制的金业公司以其控制的20%股份做抵押,从华润深国投信托公司贷款26.27亿元的报道,由此可以得出这一收购的总金额应该在百亿元左右的结论,实属大额交易。以华润电力2010年总资产1300亿港币测算,应该超过5%,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14.08条规定,也数应该披露范围。

  第二,从定性上看,这个资产包中还有探矿证已经失效的法律瑕疵,而且三年来始终未能解决存有的法律风险,该给投资人一个解释。第三,目前,中小股民和媒体质疑华润电力的这次收购形成了重大的舆论事件,造成华润电力股价的波动。

  而华润电力始终没有给予所有这些疑问正面回应,仅仅在重复这一收购不属于应披露事件的简单回应。这一回避的做法也是导致公众质疑此次收购事件越演越烈的原因。

  退一步讲,假设媒体披露出来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为什么华润电力不能通过媒体和记者会的方式给予正面一一回应呢?即便是华润发布的澄清公告也仍未对公众质疑的交易金额、交易主体、交易风险给予正面的详细解释。华润电力高管层应该意识到这样回避下去并无助于问题的尽快解决。华润电力董事会应化被动为主动,及时与投资人和媒体进行诚恳沟通,同时应明确这次收购是公司行为,应由公司董事会集体承担,而不应由某一个人承担。

  上述观点是我从一个专业工作者的角度进行的分析,由于这一收购过程至今没有详细的披露,无法获得详细资料,因此在分析中难免会有定性和定量的失误,敬请有关各方和读者谅解,我也愿意与华润电力的高管层和律师就我上述文中的观点和分析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中肯的切磋。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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