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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需改变“头痛医头”的监管模式

http://www.CRNTT.com   2013-08-23 08:34:44  


 
  第四是信息披露功能的效率监管。内幕交易、粉饰报表、错误引导等行为,是中国资本市场的顽疾。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是阻碍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因素。政府应该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措施,尽快建立起企业和个人信用的真实档案,从而让社会所有的群体都能意识到损害自己信用的各类行为都将在日后为之付出沉重代价。

  第五是公司治理功能的效率监管。今天无论是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还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战略,无论是强化金融业高管薪酬体系的改革,还是坚定不移地引入股市的“退市机制”,都让大家越来越意识到引入竞争机制和对金融机构奖惩分明的制度安排,对改善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提高企业的业绩表现有着多么重要的促进作用。任何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和隐瞒信息的道德风险行为都无法逃脱功能监管的视野。

  第六是价值创造功能的效率监管。如果金融服务不能为实体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那么投资者的价值创造就是一种“零和博弈”,而且,最终财富要么会集中到在不公平竞争的市场中获胜的少数人手里,要么就会因为不愿意介入这种投机行为充斥的市场而被迫温存在没有效率的银行体系,从而使得实体经济的平均融资成本大为上升。因此,引进价值投资的专业化金融机构和人才,完善中国金融体系的制度建设,打造各类创新产品以满足由此产生的对各种高端金融服务的市场需求,才是中国金融发展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必由之路。

  文章指出,检验中国金融改革和监管措施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要关注金融体系基本功能的发挥程度:首先,要判断金融服务的价值创造是否正确,然后要观察“价格发现”的市场环境是否到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衡量“金融创新、分散风险”的专业化本领是否得到充分体现;当然,在改革过程中,尤其还要重视“信息披露充分、公司治理机制到位”的制度建设,这样才能确保市场越来越繁荣,流动性越来越充裕,而反过来它又会进一步打开金融创新和价值创造的发展空间,形成良性循环的最佳效果。一句话,千万不能再停留在以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种行政管理式的监管模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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