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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救子:民意审判中的原罪与救赎

http://www.CRNTT.com   2013-09-06 12:14:13  


 
  李某某没有原罪

  李某某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除了星二代、性犯罪、未成年、文艺兵等颇具冲击力的标签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它触动了当今中国社会最敏感的一根神经,即社会分化、固化现象日益严重,分配不公问题凸显,民众对传言中的“利益集团”愤慨极大。

  基于上述背景,在广场式的网络舆论传播中,“加害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也都被标签化了。一方被有意无意地想象、塑造成“利益集团”的象征符号,另一方则被视为“被损害与被侮辱的”下层民众的代表。于是,这样一个本身来看相当普通的案件就被赋予社会阶层、阶级冲突的意义,被人为附加上许多法律以外的考量。

  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不论案情真相究竟是什么,不论强奸还是嫖娼,反正李某某作为那个“集团”的一员,是负有“原罪”的,在大众舆论中,他先天地处于道德劣势。而杨某某不论是不是“良家”,作为普通“民众”的一员,她都占据着道德制高点。基于此,即使李某某是被冤枉的,那也不足惜,因为他有为他所属的那个阶层、集团“赎罪”的义务。

  甚至,在一些人看来,这是一场针对“李家”及其“背后的势力”的斗争,与案件本身的真相关系不大。这种“斗争”的大方向是没有错的,即使“过分”,即使存在枉曲、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也是斗争的需要,是历史前进必须付出的代价。

  人们对这种思维方式都不陌生。曾经,这样的观念被中国人包括知识分子广泛接受了。然而,在今天,历史覆辙在前,我们需要明确拒绝这种危险的思维方式。

  首先,李某某是谁?在本案审理中,应该把他看做一个个体,一个十几岁的青少年,还是一个“集团”的一员?此案是在审讯李某某,还是审讯一个贪婪败坏的社会“集团”?答案稍有现代法治意识的人自然很清楚。

  现代法治乃至现代人类文明是建立在启蒙运动以来产生的人权观念之上的。人权观念的要义在于把每个人都视为独立自主的个体,具有平等的人格。每个人都是一个“终极目的”,而不是他人的工具、私属物,也不是任何集团、集体的工具与私属物。所以,不论你是穷是富,是丑是俊,是男是女,也不论你出身于哪个种族、民族、阶级、阶层,所有人在法律权利上都是平等的。法律不应基于这些外在的东西对当事人区别对待。

  也就是说,穷人犯了罪,不能因为他穷,大家可怜他,就随意减轻刑罚;富人犯了罪,也不能因为他富,大家厌憎他,就随意加重刑罚。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基于人权观念的公正性。法律如不能恪守这种公正性,滑坡效应就很难避免,最后与运动式的政治、激情型的舆论混为一谈,法治一溃千里。

  因为某个人出身于某个阶层、某个集团、某个民族,就把他打入“另册”,打入贱民行列,予以政治与法律的歧视甚至惩罚,这是野蛮的古代思维方式,在现代人权观念、法治观念兴起后已被抛弃。但在20世纪的一些时期,它们又被重新包装,卷土重来,给人类带来浩劫,比如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基于斗争哲学对一些富有阶层的迫害。

  而在中国,为富不仁的当代含义其实是20世纪基于政治需要而对士绅阶层、对传统进行污名化的结果,这造成了数十年来中国人对穷人、富人的一种脸谱化的印象,如杨白劳与黄世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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