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港澳论语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自杀免责无效,生命不能协议

http://www.CRNTT.com   2013-09-25 14:29:14  


学生的生命权受法律绝对保护,学校无法免责。
  中评社北京9月25日讯/近日,有媒体报道某高校新生被学校要求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但实际上,该协议在法律上完全不具效力,根本不能成为高校推卸责任的“挡箭牌”。以下是关于“自杀免责协议”你需要知道的十件事。

  自杀免责协议非独此一家,在很多高校都普遍存在

  据当事学校回应称,与学生签订《自律协议书》的做法已沿袭十年之久,且是参照其他高校的普遍做法。事实上,自杀免责协议的确非其独创,近年来校园自杀事件频发,很多高校都在各自的《学生安全协议书》里加入了类似的学生自杀、自伤免责条款。早在2003年,南京某高校就曾因其与学生签订“自杀免责协议”引发热议。

  学校利用自身强势地位逼迫签订的“霸王条款”,学生有权拒签

  学校事先拟定的体现校方意志、为己方卸责的协议,相当于“格式合同”,而根据《合同法》,在对该条款理解发生分歧的时候,应做出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的解释。而且,协议书签订的双方应为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利用自身强势地位强迫学生签订,几乎等于“霸王合同”行为,学生有权拒绝签订协议。

  在关乎学生的生命健康问题上,学校与学生之间不能通过协议的形式免除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并不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关系,而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虽然在学生自我约束管理等方面,双方可以订立契约,但在关乎学生生命健康的问题上,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能通过协议的形式免除或放弃。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