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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八骏:衡量香港普选的准则

http://www.CRNTT.com   2014-01-02 09:15:24  


 
  其实,关于普选行政长官模式最大挑战是,必须解释为何第三任和第四任行政长官竞选都有反对派人士作为候选人,如果第四任行政长官可以普选产生却必须防止不为中央所接受的人士当选?反对派舆论正是抓住这一点来攻击爱国爱港阵营至今提出的主张有违《基本法》关于“循序渐进”的原则。

  假如孤立地看,这样的批评似乎站得住脚。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关于未住满7年的香港居民申请综援案的裁决已然展示,香港司法界开始修正以往孤立理解《基本法》条款的习惯,对相关条款联系起来做融会贯通的解读。

  所以,不能仅凭普选行政长官模式可能限制候选人数并对候选人资格做明确限定而以为特区政制发展偏离“循序渐进”原则。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这样表述:“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可见,不只是“循序渐进”还必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间,香港的实际情况是:“拒中抗共”政治势力仍将获香港选民大多数支持。如果没有提名委员会“把关”,反对派代表人物很可能成为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当选人。

  爱国爱港舆论尤需加强

  第三任和第四任行政长官竞选都有一位来自反对派阵营的候选人,同样是由香港政治生态所决定。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起了“把关”的作用,才没有让反对派候选人成为当选人。

  香港政治生态基本特征,香港政界愈益错综复杂,以往选举制度设计和运作,都反映香港处于从主权回归向全面回归的转折期。关于今后香港政制演变和普选模式设计,必须有利于香港实现全面回归。

  这是“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宗旨。《基本法》《序言》指出:“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中共十八大指出,中央政府对香港实行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本宗旨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就是贯彻《基本法》所宣示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宗旨。这一点必须成为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指针。

  特区政府必须在基本政治立场和重大政治原则上同中央保持一致。任何试图挑战中央“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决心和意志的言行,必定适得其反。

  爱国爱港阵营必须理直气壮,旗帜鲜明,敢于在当前政改咨询中讲全面准确理解《基本法》,讲全面准确理解“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政治基本矛盾关键是争夺特区管治权,没有调和的余地,也没有退缩的空间,唯有知难而进,迎难而上。委屈不能求全,姑息必然养奸。

  爱国爱港舆论尤其需要加强。必须跳出西方民主模式是政治楷模的窠臼,必须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高度,敢于思想交锋,善于理论斗争。

  2014-01-02 02:14:10|来源: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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