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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巨头“选择性召回”因官方无为

http://www.CRNTT.com   2014-02-24 11:33:59  


 
  官方在2001年表示"对缺陷产品的管理制度在一两年内将要建立",而目前中国仅汽车、药品等四领域有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

  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召集"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研讨会",会议表明中国开始对“缺陷产品”说“不”,针对缺陷产品的管理制度在一两年内将要建立。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完成缺陷产品召回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还经过了立法听证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但此条例至今尚未出台。目前中国只有汽车、儿童玩具、药品、食品四个领域有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依据。其他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相缺陷产品的管理制度关法律依据几乎是"一片空白",更别谈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

  汽车、药品等领域虽有缺陷产品召回制,但其法律依据的约束力不足。2009年中国汽车销量达1364万辆,召回136万辆、56次;美国销量1043万辆,召回1784万辆、571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虽已确认了某些产品召回制。但这些"规定"、"办法"法律效力低,权威性和约束力不足。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例,自该规定颁布,中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但这个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新华社此前援引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官员提供的数据,2009年美国新车销量1043万辆,召回1784万辆、571次;日本新车销售460万辆,召回311万辆、291次;而当年中国新车销量虽然高达1364万辆、居全球第一,召回却仅136万辆、56次。

  发达国家产品缺陷召回标准细致,以法律形式存在,且运用于各商品领域,美国仅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就管辖5000多种的消费品的缺陷产品召回

  1966 年,美国颁布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产品召回制度自此确定,制度设计上的先进性使其获得了全球多数国家的广泛认可。在很多西方国家,产品缺陷召回有非常细致的标准,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存在。以汽车为例,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安全气囊、轮胎、刹车等部件都有细致、可操作的标准。并广泛运用于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商品领域。在美国,仅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就管辖多达15000 种用于家庭、体育、娱乐及学校的消费品的缺陷产品召回。

  跨国公司召回采用"双重标准"合乎法规。根据WTO平等政策,跨国企业商品质量只须达当地强制性标准。为"照顾"国内厂商能力,中国标准确实比国外低

  麦当劳、欧莱雅、强生、宜家、索尼、丰田……从食品到化妆品,从家具到汽车,跨国公司近年在中国屡屡被指采用"双重标准"。而其实,根据WTO的平等政策,相关部门在制定标准的时候,要对国内外厂家一视同仁。考虑到国内企业的"能力"(如果定得太高,国内企业会被扼杀),某些领域中国的法律法规标准确实比国外低,以原料奶为例,中国标准规定每毫升细菌含量不得超过200万个,但这一标准在国际上得不到承认;再如,国际标准中有奶牛"体细胞"的检测项目,这是判断牛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准,而中国却没有相关规定。对于一个跨国企业,只要它不违反本土国家的法规,就是合法的厂商,达到当地的强制性标准即可,没有法律规定他必须执行在本国或发达国家的的所设定的标准。东芝存在质量隐患的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虽有销售,但其符合中国的国家标准,"忽略"中国市场并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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