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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美国收藏家被抄家”的背景与真相

http://www.CRNTT.com   2014-04-10 11:52:46  


 
  美国顶多立法规定联邦土地和印第安保留区上的"考古资源"、"人体遗骨"、"有关陪葬品"不能私人挖掘据有,从未"立法禁止私人收藏文物"

  所谓"美国数年前曾立法禁止私人收藏文物"的说法,完全是荒天下之大唐。和很多法定"土里埋的就是国有文物"的国家不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土地产权是很大程度上的"上至日光、下至地心"。只要文物没埋在国有土地和印第安保留区内,所有权就作为私人土地产权的附属部分。而发掘只需要申请考古许可,私人发掘出的文物也不像某些国家一样,会被强行国有化。1979年《考古资源保护法》只规定了"美国联邦公有土地和印第安保护区内的考古资源和地点"上进行的挖掘文物、移除或破坏文物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任何违反联邦或当地法令政策的跨州间买卖、运输非法移走或非法挖掘出的古物行为也是犯罪行为。1990年《美国原住民墓藏保护与归还法》也只规定1990年后在联邦政府所属或管辖的土地上发现的"人体遗骨"和"有关陪葬品"必须归还给印第安人部落和夏威夷原住民组织。

  米勒"可能知情或不知情"违反的法律,很可能是在中国、埃及、墨西哥等国的考古中,触犯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框架中的"任何未经原主国批准的文物出口均为非法"

  美国官方称米勒"可能知情或不知情地违反了国际条约和与之相关的联邦法律",有具体确指。美国国会在批准政府签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后,通过了《1983年文化财产实施法公约》,以执行《1970年公约》。美国在《1970年公约》框架下与埃及、柬埔寨等15个国家签订了文物贸易协议,禁止公约规定中"不合法"转让的文物入境。而"1970年公约"第3条规定,"违反本公约所列的规定而进行文化财产之进出口或所有权转让"均属"非法",第6条称,任何未经原主国批准的文物出口均为非法。而米勒发掘收藏的很多文物来源于中国、埃及、墨西哥等《1970年公约》签约国,这些国家法律中都规定了"境内地下、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常有加入《1970年公约》的文物来源国向美国政府施压,要求美国搜藏者归还"合法性不确定"的文物

  1970年之后美国收藏者获得的文物如果出处和获取方式不明,它们的合法性便处于不确定状态。美国法院很可能会将这种文物确定为"失窃财产"和"不合法财产"。为了避免法律纠纷,美国的大型、专业博物馆必须尽可能确定每项馆藏的合法性,确定对每件文物都能明确地持有所有权:它的来源地是哪里?如果来自国外,是什么时间从来源国出口的?所有权的近期经历为何?但美国很多个人收藏家没有进行这种鉴定的资源和能力,而文物来源国经常会向美国政府施压,要求归还这种出处有争议的文物。米勒的遭遇之所以广受关注,是因为他的馆藏规模、数量、来源实在既庞杂又可观,是这种情况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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