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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互联网金融看中国金融体系改革新趋势

http://www.CRNTT.com   2014-04-26 09:49:56  


 
  3.第三方支付方式派生出新的理财产品。

  从销售金融产品的机理出发,2013年6月13日,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余额宝。从天弘基金角度看,试图借助支付宝的互联网上平台渠道销售货币市场基金证券,以扩大销售规模、降低销售成本。但未曾想到,余额宝一上线就在金融投资中引起了个人投资者热捧。到2014年2月底,余额宝的用户量(即投资者)已突破8100万户。利用互联网机制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早已有之,但以往的效果均不太理想。与此相比,余额宝的特点包括:投资者的支付宝账户认购天弘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不需缴纳任何手续费;余额宝与对应的天弘基金“增利宝”之间存在着T+0转换机制,客户可根据自己在支付宝中的购物需要,将资金从余额宝中调出或将支付宝中的闲置资金转为增利宝;由此,客户在支付宝中的闲置资金可以间接获得较高的收益,其收益水平大大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例如,目前活期存款利率为0.35%,但2014年3月2日,余额宝7日年化收益率达到5.9710%)。

  4.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应运而生。

  互联网上既然可以展开商品交易,理所当然地也就可以展开金融交易,由此,在借鉴海外运作模式的基础上,近年来,P2P网贷、众筹等金融交易在中国境内应运而生。P2P网贷,是指个人和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相互借贷的金融交易现象。众筹,是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的简称,一般会有特定的项目发展作为支撑,相当于是为项目发展向大众筹资。P2P网贷、众筹实际上是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通过网商平台和公开机制得以集中实现的一种表现方式。

  5.网商金融目前仅局限于辅助性金融业务。

  由上不难看出,网商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只是各类主体(包括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展开金融活动的一部分,由此,以“网商金融”加以界定可能更为准确,也不容易发生歧义。另一方面,需要清醒地看到,目前中国网商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基本还局限于金融体系中的一些辅助性金融业务,如支付清算、小额信贷和协助基金证券销售等,就金融的实质性业务(各种金融产品的开发和交易)和主体性业务(如存贷款、证券交易等)而言,还染指甚少。因此,它能否实质性地进入金融体系还取决于进一步的发展走向。

  6.互联网技术改变了金融活动的载体。

  金融,是建立在资产权益基础上,并为了获得这些权益的未来收益而进行的权益交易关系的总和。既然互联网金融只是借助了互联网的渠道和技术所展开的金融活动,它就非但不可能改变金融的实质和金融的各项核心功能,反而有利于使金融实质和金融功能借助互联网而变得更加突出和更加有效。毫无疑问,正如金融活动的载体从贵金属转变为纸质后,金融运作方式和金融产品创新大为增加一样,随着金融活动的载体从纸质、电子媒体向互联网的转换,金融运作方式和金融产品创新也将日新月异。这种变化,既发生于实体企业(包括网商)介入的金融领域,也发生在各种金融机构的运作过程中。

  二、从互联网金融透视中国金融体制的缺陷

  文章认为,1.外植型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发展有较大的限制。

  金融源于实体经济部门中城乡居民与实体企业之间的资产权益与资金的交易,其中,城乡居民是资金的供给者,实体企业是资金的主要需求者,交易对象是实体企业的资产权益。因此,金融内生于实体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建立了一套从外部植入实体经济部门的金融体系。这种外植型金融体系,一方面以银行业的间接金融为主体,通过银行存贷款的再创造货币机制,保障了经济运行中所需的巨额资金供给,支持了中国经济的高速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又以最低廉的利率吸收存款资金,并以相对昂贵的利率贷放资金来保障银行业可获得稳定的卖方垄断利润。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体经济部门就不断寻求突破,但成效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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