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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境外投资必须坚持对等原则

http://www.CRNTT.com   2014-10-14 09:53:02  


  中评社北京10月14日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除少数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这是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扩大国际市场占有份额的最好选择,也是中国拉动经济增长的最佳手段。

  上海商报发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文章表示,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要得到中国对外投资管理部门的许可,这就使得外资企业可以自由进入中国,而中资企业却不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样的规定,不仅严重束缚了中国企业的手脚,而且更主要的是,会导致中国国内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这种损人不利己的投资和出入境管理政策,破坏了中国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因此,有必要尽快加以改变。

  文章认为,此次国务院作出决定,实际上是为中国企业大踏步走出去创造政策条件。但是,中国企业要想真正走出去,中国政府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首先,中国商务部门必须为中国企业提供足够的市场信息,中国的驻外使领馆必须为中国企业提供足够的领事保护。如今,全球市场竞争早已不仅是企业之间的竞争,同时也是国家之间的竞争。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帮助他们扩大市场份额,不惜采取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增加贸易壁垒等手段。因此,中国企业要想走出去,中国政府必须与相关国家签订双边或者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在市场准入、税收减免、外汇管理等方面,为中国企业争取最有利的条件。可以说,中国企业走出去不是问题,问题是走出去之后将会面临一系列限制,同时,相关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韩国等国投资税收和移民政策发生变化,使部分中国企业进退两难,有的甚至投资损失惨重。如果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得不到中国政府强有力的保护,碰到问题不能及时得到帮助解决,仅靠自身单打独斗,不但很难收回投资,而且可能会头破血流。

  现在中国已经与多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中国政府也正在与周边国家进行自由贸易区谈判,目的就是要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条件。但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国家在和中国谈判过程中附加了许多保留条款,这些条款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十分不利。中国商务谈判部门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各种事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相关国家签订协议。不能只看到平等互利的原则而没有看到中国企业的特点,更不能为了签订协议而允许相关国家增加保留条款。

  其次,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是个系统工程。从历史上来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既包括资产经营,也包括资本经营;既包括普通的商品服务,也包括金融知识产权贸易。中国政府应当设立境外投资服务机构,针对中国企业投资可能面临的各种问题制定系统的解决方案。现在中国的外交领事部门主要关注中国境外投资的人身安全问题,而对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却没有制定完善的应对策略。部分中国企业在非洲乃至其他地区投资发展的过程中,经常面临棘手的法律问题,旷日持久的仲裁或者诉讼,导致中国投资者损失惨重。中国政府应当成立专门机构,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专项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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