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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大陆专家分析两岸关系中的主权与治权

http://www.CRNTT.com   2014-12-18 00:25:37  


 
  归属于一国人民的主权由该国的中央政府代表并行使。该中央政府应当具有合法性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一国之内如果存在割据政权,并不影响其中央政府代表并行使国家主权。

  理解国家领土主权,有必要区别它“对外”和“对内”的不同内容。国家领土主权的概念,首先是与民族国家的确立和民族国家组成国际社会相联系。即与国家间的关系相联系。在“对外”的意义上说,国家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人格权”,是一种需要被其他国家所尊重的“权利”而非需要让其他国家所服从的“权力”。因此,主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司法豁免权”。它强调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只有一个,不可分割。其次,主权对内表现为一种需要其领土范围的人们服从的“权力”,即管辖权。

     “管辖权”(治权)与主权的关系

  通常与“主权”相对应的“治权”,其实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如前所述,主权对内所需要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们服从的属性,有一个现成的法律术语,即“管辖权(jurisdiction)”。实际上,人们在汉语中使用的“治权”一词,在翻译成英语时也使用的是jurisdiction,还是“管辖权”的意思。故不如直接使用“管辖权”一词更清楚明瞭。

  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对内的力量和属性,是一种要求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们服从的强制力,即权力。管辖权是主权的表现和派生的产物。管辖权表现为领域管辖权(属地优越权)和国籍管辖权(属人优越权)。行使国家主权的中央政府可以将管辖权让渡,可以视需要对管辖权进行分类分层,并依据其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对管辖权的分配和行使做出各种安排。唯一不可让渡和放弃的是管辖权中的最后决定权。因此,国家领土主权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对国家事务的“最后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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