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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振消费

http://www.CRNTT.com   2015-03-06 09:34:46  


 
  当前公积金制度存在局限性

  文章分析,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未归属缴存职工。从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属性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归属缴存职工。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既然是缴存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增值收益就应由缴存职工享有。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不归属缴存职工降低了居民财富,削弱了消费的财富效应。近年来,通过资产建设增加居民财富、解决资产贫困的社会政策越来越受重视。资产贫困是中国面临的一大挑战,也是导致预防性储蓄增加的重要推手。如果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归缴存职工所有,能大幅增加居民财富,显着提升消费水平。我们估计,如果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归属缴存职工,按照消费财富弹性0.1估计,可提升消费占GDP比重约0.36个百分点。

  此外,还应探索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创新,让部分住房公积金由缴存职工管理,盘活资金存量,实现增值收益的最大化。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除发放贷款外主要配置在银行存款、国债等低收益、低风险资产上,拖累了住房公积金整体的增值收益,也不能满足缴存职工差异化的资产配置需求。在保证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的基础上,可考虑允许缴存职工通过个人账户管理部分住房公积金资金。缴存职工可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自主选择证券组合进行投资,收益计入个人账户,风险自担。政府可参考美国401K退休计划,通过税收延迟的方式对缴存职工管理的个人帐户进行一定的补贴,提高职工缴存和管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积极性。这样一方面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满足差异化的投资需求,实现了更高的增值收益;另一方面也促进住房公积金规模的增长,同时降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成本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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