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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杂志:两岸关系应该进入法治阶段

http://www.CRNTT.com   2015-06-19 00:51:14  


 
  (4)“加强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大陆同台湾的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这是就两制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而言的,这是两岸关系法治化操作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部分。民事、行政的司法协助,与第(3)点权利保障机制建设问题衔接或有重合;刑事司法协助,亦即打击犯罪之两岸合作,同样也是两岸关系法治化操作体系的一部分。1990年的《海峡两岸红十字会组织有关海上遣返协议》,1993年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2009年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都是在这一方面的法治化建设工程组成部分。不过,民间协议不能代替国家立法;国家立法(含人大立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部门规章)应该就此设置符合法治要求的“衔接性”规范体系。

  就第二个层次而言,四中全会决议从“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程的领导”等六个具体侧面设计了法治子工程建设方案。这些方案,按照“法治”理念做出顺理成章的逻辑延伸,都涉及两岸关系问题。

  (1)完善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及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当然涉及“一国两制”在宪法上体现和保障的完善。在二十多年来两岸已经通过名义上的中介机构签署了二十余项实际上的官方协议的情形下,仍仅仅靠现行宪法序言中的“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的政治宣示和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区区两句话,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两制有机并存的一国”转化为宪法上的规范体系,在宪法上全面体现出来,这才足以承担保障一国两制的重责。不然,眼下两岸关系中很多重大问题的解决都于宪法无据,甚至以违宪的方式出现,大有害于“依宪治国”秩序。

  (2)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当然涉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涉台行政权限、程序、责任的法治化问题。必须通过宪法法律授权下的行政法规具体厘清涉台事务的行政权范围(行政权不得侵入涉台立法权的疆界)、划清中央涉台行政权与地方各级涉台行政权的范围界限,厘清涉台行政事务的行政程序,厘清涉台行政权力违法时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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