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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复甸:调解机制同时保障台商与陆商的权益 | |
http://www.CRNTT.com 2015-08-16 00:08:52 |
李复甸表示,从两岸的投资统计资料来看,台湾与大陆间的相互投资累积金额庞大且关系紧密;更重要的是,两岸间之投资,已非台商对大陆的单向投资。两岸间相互投资往来密切,对于两岸关系发展具有正面意义。但从投资人立场而言,投资人虽然可利用投资当地的经济竞争优势而获取利润,但在冗长的投资过程中往往会遭遇在投资初期难以逆料之风险而发生纠纷。投资纠纷通常出现两种类型:其一为P to P(Private to Private)投资争议;其次则为P to G(Private to Government)投资争议。 上述两种纠纷在两岸投资屡见不鲜,不仅台商在大陆投资经常遭遇;陆资企业赴台投资,同样也有可能遭遇类似问题。2012年签订之两岸投保协议,对于上述两种类型之投资争议均有明确规范。 两岸投保协议明定以调解方式解决“投资补偿”争端,并且在协议附件,特别详细规定了投资补偿争端调解的原则、程序、成立、补偿方式、调解请求权的消灭、调解信息的使用限制、以及调解规定的通报等细节。 李复甸认为,鉴于两岸相互投资已是长期发展趋势,因此两岸投保协议绝非单方面保障台商赴大陆投资之协议,而是两岸间共同保障相互投资权益之重要共识,也因此两岸有关部门及指定争端调解机构有必要积极具体落实投保协议之投资补偿争端调解机制,以保障投资人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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