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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荔彤语中评:冲之鸟不是岛 蔡政府应坚持

http://www.CRNTT.com   2016-05-07 00:22:08  


陈荔彤。(中评社 吴政峯摄)
  中评社台北5月6日电(记者 吴政峯)针对冲之鸟争议,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政策学院院长陈荔彤教授接受中评社访问表示,日本认为冲之鸟是岛(ISLAND),主张享有200浬专属经济海域及200浬外之大陆棚,但2012年4月已遭联合国大陆礁层界限委员会第29会期实质性议题投票否决。马政府或蔡政府都应坚持主张,冲之鸟不是岛,并依国际法的和平解决争端机制,处理冲之鸟12浬领海外捕鱼权争议。护渔任务也应由“海巡署”或渔业署等公务船舰执行,较为适当。

  陈荔彤,英国威尔斯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行政院海巡署”法规诉愿委员会委员。现任“内政部”法规委员会委员、“国防部”诉愿委员会委员、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政策学院院长。研究专长包括,国际公法、国际海洋法、国际渔业法、国际刑法等。

  陈荔彤说,冲之鸟,不是岛,也不是礁,而是岩石或岩块(ROCK),应称为“冲之鸟岩石,或冲之鸟岩块”。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1及3款规定,岛屿及岩石必须在涨潮与退潮时都永远浮出水面。然而礁石(REEF),有二个类型,第一是低潮高地,意即涨潮时,海面看不到礁石,退潮时才浮出海面;第二是沙洲(SHOAL),永远存在海面下但不深,退潮时也无法浮出水面。

  陈荔彤表示,从一次战后凡尔赛和约之30年代起,日本实际掌控冲之鸟海域,包括,东边岩块、北边岩块、南边沙洲。东边及北边岩块,在涨潮时有浮出水面,前者高度是16公分,面积7.86平方公尺,后者是6公分,面积1.58平方公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范,冲之鸟是ROCK岩石,不是REEF礁石。日本认为冲之鸟是岛,因冲之鸟涨潮与退潮时皆浮出水面,然而,其面积小到只能称岩石。

  陈荔彤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岩石若能维持人类居住及经济自给自足,则可主张200浬专属经济区及其外大陆棚。冲之鸟海域,东边岩块、北边岩块,虽在涨潮时有浮出水面,但实在太小无法有民众来居住,绝对不符岛屿的定义。

  陈荔彤指出,冲之鸟,不是礁REEF,也不是岛ISLAND,是无法有民众来长久居住的岩石或岩块ROCK。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又法条虽没有禁止使用人工方式,扩大ROCK的面积,但解释上仍不能扩大超过其原本面积50%以上,否则将排除由自然力所生成之岛屿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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