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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国际法律战,中国如何勇争胜利?

http://www.CRNTT.com   2016-06-06 00:08:17  


 
  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员的选任对于案件审理的导向与最后裁定结果有着微妙的作用。 

  首先,如果一方根据仲裁员的背景、观点、经历等因素,选任了一名更可能接受己方观点的仲裁员,那么他(或她)在裁决过程中可能影响另外仲裁员的观点。事实上,当事方单方任命的仲裁员与其他仲裁员(如当事方合意任命或第三方指定的)存在某种微妙的差异,在争议较大、双方观点势均力敌时,这种差异可能发挥深远的决定性作用;再配合争取其他三位合意仲裁员中的一位、两位甚至三位的选任,会对仲裁结果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其次,少数派仲裁员有力的反对意见会促使其他仲裁员更审慎、全面地对待一方观点,从而在整体结果和说理上,引导最终裁决向有利于该方的方向上倾斜。

  最后,即便少数观点不被采纳,少数派依然可以撰写反对意见。附随在裁决之后的反对意见,可以为反对多数裁决意见的观点提供了一个相对权威的理论支持和法理来源。这可能会对未来类似案件的仲裁庭产生事实上的说服和影响作用,为问题的争议创造空间,有利于为日后争取在其他案件中改变,甚至推翻之前的不利裁决,在舆论上尽量争取国际社会的同情,并进一步配合该方整体战略的实施。

  值得借鉴的是荷兰诉俄罗斯的“北极日出号”案。该案中俄罗斯也采取了不参与仲裁的策略。国际海洋法庭应荷兰申请,在俄罗斯缺席的情况下发布了临时措施命令,然而在这份临时措施命令附件中,俄罗斯籍法官Golitsyn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法庭应基于该案缺乏可受理性驳回荷兰的申请。

  虽然在临时命令阶段,俄罗斯籍法官非争议方单方选任的仲裁员,但在此问题上同情、支持俄罗斯立场的反对意见,恰恰为法律问题的争议创造了回旋空间,客观上有利于配合俄罗斯国家战略,为其争取有利的国际舆论提供了一定的间接法理支持和助力。

  2.中方可以请求保密仲裁,尽量减少损失

  国际仲裁中,对仲裁程序性安排,仲裁庭通常坚持高度重视争议方自治的原则(party autonomy),一般以保密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是例外。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的《2012仲裁程序规则》并没有强行公开仲裁程序的要求,而争端当事国一般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选择不公开。然而,本案中“仲裁庭”的《仲裁程序规则》第16条却规定本次仲裁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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