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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非和统等方式需考虑九个法律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8-09-05 00:24:05  


 
  二、如何界定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的启动条件已经具备?

  根据《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启动条件包括三项:一是“‘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二是“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三是“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那么,从法规范角度讲,何种情形属“台独”分裂势力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何种情形属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如何判断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均有待国家在适用此条规定时进一步予以解释、厘清。此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台独”概念的标定存在重要关联。

  长期以来,学界对“台独”概念的界定与认知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早期有不少人将“台独”狭义地理解为台湾当局以特定方式宣告“台湾独立”的政治事实,忽略其他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而晚近则又有更多人将“台独”概念标定得过于宽泛,将台湾民众因其生活的特殊政治环境下形成的特殊政治话语、政治情感、政治思维,甚至是台湾同胞爱乡爱土的台湾意识,一概视为“台独”思想和行为。③显然,上述两种对“台独”的认知和界定都是偏颇的,亦无法与《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实现有效的规范对接。

  尽管有不少学者认为,过于清晰地界定《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所列的三种情形可能不利于国家根据两岸关系形势掌握对台工作的主动权,但我们认为,《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第一款是国家启动涉台关键性措施的逻辑前提,作为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条款,法学学者,特别是宪法学者应当对这一条款的规范内涵作出合乎法教义学的解释。

  三、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各国家机关的分工与程序性规定是否明确?

  作为一部宪法性法律,《反分裂国家法》是对宪法原则的具体化。④这部法律不仅彰显出国家对待“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的基本立场,更在此背景下赋予了有关国家机关在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职责职权,并且为这种职权的行使设定了法定的程序准则。

  根据《反分裂国家法》之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这一条款界定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具体权力定位问题,同时,也设定了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展开反分裂国家斗争的“决定和组织实施”主体和接受“报告”的主体。然而,从法释义学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显然过于模糊,操作性不足,亦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学理问题。如本条与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五项规定的全国人大具有的“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的职权体现为何种逻辑关系?本条与我国现行《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六项规定的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之间具有何种逻辑关系?在“决定组织实施”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中,中央军委和国务院之间是否应存在一定的职能划分?决定组织实施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过程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备应当履行何种法定程序具有何种宪法意义?决定组织实施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过程中应当遵循何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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