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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再论中国南海主张的代表权问题 | |
http://www.CRNTT.com 2021-06-14 00:02:56 |
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当局这三份重要文件解释了1947年宪制性文件第四条(国土)与同年公布的南海断续线之间的关系。不管是1949年前的国民党政府,还是1949年后的台湾当局,在其1947年宪制性文件下的领土主张(即“固有疆域”之意涵),包含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南海诸岛及断续线内括“海域”,因为断续线是“国界线”。〔59〕换言之,1949年建立的新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可继承到的祖产或主张,即断续线内水域主张,系具备主权意涵的“历史性所有权”。因此,断续线内所有岛礁及海域皆为中国主权涵盖范围。 陈水扁当局在2005-2006年陆续废掉《南海政策纲领》、〔60〕《国统纲领》,〔61〕但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台湾当局曾解释了1949年之前中国在断续线内的海域“历史性所有权”主张,系基于历史、范围明确、有宪制性文件依据的海域主权主张。在历史上无法磨灭。 5.3仲裁庭片面截取不利于中国“历史性所有权”主张的证据,违反“2758号决议” 中国的南海断续线主张系源自1947年国民政府的《南海诸岛位置图》,换言之,中国“历史性所有权”主张的时间跨度自然包含了1949年之前的国民党政府时期。但仲裁庭最终裁定:“中国在断续线内没有主张历史性所有权”,关键系中国没有此类作为。〔62〕仲裁庭将中国的历史性所有权主张以1949年10月1日为界线,分为两段时期处理。 第一,1949年10月1日以后考查的关键性证据是中国政府的作为。见实体裁决书207-214段所列证据,〔63〕均为1949年10月1日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南海的声明和管辖事实,被仲裁庭错误地推测为中国没有主张历史性所有权。〔64〕但2011年7月6日中国外交照会的英文版本,明确写出中国在南海有“历史性所有权”(Historic Title)主张,仲裁庭竟将关键证据认定为“翻译错误”!〔65〕 第二,仲裁庭和菲国讨论马英九2014年9月1日的开幕致辞发言和《南疆史料选辑》的档案后予以采纳,其证据效果正是补充1949年10月1日之前的国民政府也未在南海主张过“历史性所有权”。 事实并非如此。马英九2014年9月1日的“南疆史料特展”开幕致辞曰,“在1947年宣布U形线的时候……那时候的领海的观念是3海里,……,最多到12海里,没有其他的所谓的海域主张”,于2014年10月被英国《经济学人杂志》报道,〔66〕菲国遂引用证明中国未主张断续线内的海域历史性权利。〔67〕但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驻英国)负责人刘志攻于2014年11月紧急致函《经济学人杂志》澄清曰:马的发言是指1947年提出南海断续线时,当时的海洋法除领海和毗连区外,尚无其他海洋制度,台湾当局的主张不限于“岛礁”及“3到12海里的领海周遭水域”。〔68〕单纯从字面意思理解,马英九之发言与刘志攻之澄清,两者法律内涵确实天差地别。前者意味着中国直到1947年,尚未在断续线内提出过历史性所有权以及其他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因为欠缺历史依据),这是不利于中国的主张。刘的澄清则为:中国提出断续线时,国际海洋法只有领海和毗连区之海域制度,但不妨碍中国对该水域提出超越此类制度的历史性所有权或历史性权利的主张,这是有利于中国的主张。马和刘的言论均同样出自台湾地区,以时间先后,显然,后者的澄清为台湾当局最终、确定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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