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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为何讨论统一后治台方略

http://www.CRNTT.com   2022-04-18 00:07:46  


 
  以上三种情况,大致可以分别是对应台湾当局的“台独”挑衅,外国势力助长台湾分裂分子的作为、干预了中国的统一,以及“和平统一”完全无望。这里有三点值得重视:

  第一在法律条文中,使用政治术语,而没有相应解释。一般在法律条文中,使用法律用语,并给予规范化的解释,以对应具体的社会行为,这样的法律才能有效运作。但是在“反分裂国家法”中有大量的政治词汇,而政治词汇则其定义的歧义性很大,在条文中,不论定“台独”、“重大事变”、或是“可能性完全丧失”都没有明确可以参照的定义。这样的法律在运作上,主要依赖的是行政裁量权,换言之,党中央把握了形势和情势的解释与行动权。

  第二是“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的政治宣示更甚于法律解释,任何法律所规范的行为都是一般性的行为,至于个别的行为、措施,是否违法,都必须经由法条的攻防,最终作出司法决定。若就上述三组语汇,毫无疑问“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的解释空间最大,其实也最不可能发生,因此这第三种情况“条文化”的主要目的在于政治宣示;

  一代表了中国共产党一定要完成中国的国家统一的坚定意志和不变的决心。

  二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对掌握国家统一的主动权和主导权的信心十分强大。

  三代表了“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主要对象是分裂行径,而不是“促统”的手段。

  第三从行政主导的角度看,任何时候我们去制定一部法律,其目的都是为了方便我们的行动,强化我们行为的合理化、合法化;中共当时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也就是为了使得中共在处理复杂的两岸关系上,不论使用和平手段或是非和平手段,都有法理依据,从而可以达到震慑“台独分子分裂国家”以及“外国反华势力干预中国统一”的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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