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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从法学视角看台湾军购的效应

http://www.CRNTT.com   2022-10-09 00:09:20  


 
   (一)行政恣意突破预算单一性原则

  预算单一性原则,“要求单一公法人之年度总预算,应当将全体收支项目明列在单一之预算文书中,而在效果上排斥了复式预算以及总预算以外特别预算的存在,以便利议会或其他预算监督机关之审查。”⑥预算单一性原则主要反映了两方面的“宪政”法治要求——确保政府会计帐目的清晰以及“立法”审查的有效性,从而保证“立法院”优位及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及可预测性。任何可预见的固定性、经常性的支出,均应被纳入年度单一预算文书,以避免其他预算项目通过特别预算等方式,在事实上规避“立法院”的预算监督控制权力。

  民进党当局此番滥用特别预算方式挑战预算法制所应遵守的技术性底线,将采购周期长达五六年的军购项目认定为“国防紧急设施”而提出重大的军事采购特别预算条例,在法律解释论上,这些行政部门的辩解显得相当的牵强。这种利用特别条例方式夹带对其有利但政治上有争议的预算的行事方式将使上述议会优位及政府行为可预测性等要求沦为空谈。

  “新式战机采购特别条例”所需经费上限新台币2500亿元、“海空战力提升计划采购特别条例”所需经费上限新台币2400亿元,其来源均以移用以前年度岁计剩余或举借债务方式办理。⑦其收支不计入每年度“公共债务法”的举债总额,不受年度比例上限的拘束。这等于是在财政纪律的要求之外,另外开了一个自由收支的方便后门。其实无论是采购战机或是战力提升,均是在台当局编制预算时就能预见的支出,而不是突发的紧急事件,故而完全具备预先编入总预算的可能性。但台当局却动用特别预算方式编列,导致年度总预算的失真,破坏其完整性,增加监督困难。

  (二)长周期预算架空预算年度性原则

  预算年度性原则,“要求政府之预算应以固定之年度作为基础,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以达到国会对预算之控制审查所应具备的规律性以及实效性。”预算年度性原则相关问题的论述,所涉及的并不仅仅是“年度性”这一概念的技术性问题本身,更在于其蕴藏的财政法制基本“宪政”意涵,即不仅要求政府预算的通过及“立法院”对于行政部门的预算的授权应当以会计年度为基础,而且更表明“宪政”秩序中“立法院”对行政部门的授权的范围和界限,如果政府的行为超过这一会计年度或预算年度的,即可能欠缺“立法院”授权依据,而产生合法性甚至合宪性的瑕疵。因此,出于整体“宪政”秩序目的的考量,采取有限的预算年度而非一次性通过长期预算,是在台湾地区宪制性规范权力分立原则下,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制约和平衡之后的结果。台湾地区“预算法”第11条,“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20号解释理由书,均明白无误地指出预算年度性原则在台湾地区法律上的原则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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