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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欧洲金融安全挑战与打击金融犯罪 | |
http://www.CRNTT.com 2024-02-16 00:06:37 |
三、欧洲反洗钱公约与金融立法制度分析 (一)欧洲反洗钱法律文献与欧洲跨国犯罪 控制和追查国际恐怖组织、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最有效方法就是从洗钱环节进行调查。②当今欧洲面临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等一系列非传统安全问题,都亟需欧盟官方拿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从金融安全领域的反洗钱措施入手,必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核心。 对当代国际法意义上的洗钱行为进行定义的,以及反洗钱政策依据的标准,几乎都建立在1990年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FAFT的40项建议的基础之上,或直接以“FAFT建议”为依据。1991年欧盟理事会通过《关于防止以洗钱为目的利用金融系统的理事会第91/308/EEC号指令》(即《欧盟反洗钱指令》),在此基础上,欧洲理事会又于1993年通过了至今尚有重要影响力的《关于清洗、搜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即《欧洲反洗钱公约》,又称《斯特拉斯堡公约》)。 当今国际社会洗钱活动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化整为零”,名目繁多的金融工具和服务项目则为化整为零的洗钱方法提供了有效的掩饰途径,从而将巨额犯罪收益先拆分为小笔银行存款或债权形式,利用各国银行监管规则中的起点金额进行多次转移和清洗,已成为跨国洗钱主要手段。③洗钱活动的另一隐秘手段是借助各国、各地区的招商引资,通过外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犯罪资金的漂白。国际社会已将工作重点从以往的控制贩毒走私等洗钱犯罪活动转移到全球金融系统控制恐怖分子的资产和资金。④作为下游犯罪的洗钱犯罪,可能的上游犯罪越是辐射面广,则控制和没收犯罪收益的能力越是强大,越能够为落实反洗钱刑事政策创造更好条件。 1991年6月欧盟理事会《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洗钱的指令》肯定了没收财产这一刑罚方式的存在意义,认为通过没收作为反洗钱措施是打击对欧盟成员国社会构成特殊威胁的犯罪活动的有效方法之一。1990年法国国会制定《金融机构参与反贩毒资金清洗法》,1993年德国制定《反洗钱法》,1994年英国《1993年反洗钱法令》生效,1997年瑞士制定《联邦预防金融机构洗钱法》,同年芬兰制定《洗钱预防和侦查法》。英国对洗钱犯罪的定罪较少,虽设有严密反洗钱司法体系,专门设立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庭”,但实际执行判罚中主要以罚金形式。德国、比利时、瑞士等国,也是以罚金、没收为主要执行方式,名义上设定的监禁或有期徒刑则形同虚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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