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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是WTO新模式

http://www.CRNTT.com   2009-01-06 07:24:20  


 
  去年十二月二十日,贾庆林在上海“国共经贸论坛”开幕式上致词时,提出两岸共同因应国际金融危机的五项建议,其中第五项“积极探讨及早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就对马英九关于“签订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的设想,表态“我们十分重视,也予以认真研究”。这是大陆高层首度正式回应马英九有关签署“CECA”的建议。而连战在致开幕词时也提出了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架构”的类似主张,以作为建立两岸经济整合的第一阶段的框架协议。既然双方有此高度交集和共识,胡锦涛也就在“水到渠成”的态势下,“顺水推舟”地正式提出两岸可签订“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的建议。 

  “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确是在具有“国与国关系”性质的“自由贸易区”(FTA),同强调在“WTO”架构下,中国国家主体(内地)与其单独关税区香港、澳门关系的“CEPA”之间,进行“中间落墨”的中庸做法。既维护了一个中国原则,但又因这种双边关系是“对等”的而非“中央与特区”的,而可避免产生“矮化”疑虑,尤其是可以防制民进党攻讦为 “卖台”的闹场行为。因此,胡锦涛将之形容为“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但又强调这种经济合作机制的发展趋向是“更加紧密”的。由此可见,胡锦涛和马英九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诸模式中,创造性地发展了一个既符合“WTO”准则,又符合台海两岸现状的新模式。这是两岸中国人高度政治智慧的直接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胡锦涛所指的“更加紧密的两岸经济合作机制”中的“更加紧密”,与“CEPA”的标题全文——《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的‘更紧密’相比,在内容上可能会更为丰富,而且在性质上也有微妙差异。实际上,“CEPA”是在二零零三年香港遭受“SARS”袭击,经济陷于低迷的情况下,中央政府为了帮助港、澳两特区恢复经济,而在“WTO”的架构下所采取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正因为如此,尽管是“更紧密经贸关系”,但其内容却大多是单向的,亦即内地向港澳两特区开放其产品和法律服务、建筑服务、电信服务、医疗服务等领域进入市场,但却并未对内地的法律服务、建筑服务等进入港澳市场,作明确规范。尽管港澳是高度开放的自由市场,早在“CEPA”签署之前,就已有内地的法律服务、建筑服务等领域进入了港澳市场,不受“CEPA”的规范,但“CEPA”协议明确地向港澳单向开放大陆市场,却是在“WTO”架构之下的各类区域自由贸易协议中,较为罕见的。因此,“CEPA”全文标题中的“更紧密关系”,是单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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