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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特权摆明处,建立可执行的反贪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09-03-13 10:04:56  


香港廉政公署致力打击于香港一切贪污活动,以三管齐下的方法结合执法、防贪及社区教育使香港成为国际知名的清廉城巿。(资料图片)
  中评社北京3月13日讯/《南方周末》日前登载丁学良文章“将特权摆明处,建立可执行的反贪制度”,文章说,中国是转型社会,又是快速发展的国家,每天都出现新现象,法制严重滞后,这是腐败蔓延的基本原因之一;从渐进改革的思路来看,有分寸地把特权作明文规定,把它们公布于众,划分界限清楚之后,对腐败进行严厉惩罚,才能逐步缩减腐败的领域。全文如下:

  在通俗的理解中,特权和腐败总是连在一起。这种认识既不够准确,更不够深入。从观念上区分开两者,至少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比较客观地对比改革前后,更有历史感地看待迄今三十多年的得失。我耳闻目睹的最流行说法之一是:改革开放以前,即使其他方面很差,至少有一点比现在好多了,那个时代没有腐败,现在则腐败得不得了。真是这样吗?

  从社会科学比较研究的角度区分特权与腐败,其更重要的意义,是有助于在反腐败的制度设计上,找到一些更有效的办法。

特权不公平,但更易于控制

  讲反腐不能太哲学化,要有技术上的可操作性。“特权”英文是privilege,指正式的,要么是公开的、要么是有据可查的特殊利益或权力,以法律、政策或其他形式正式规定下来的。这种利益或权力是由特定的对象(个人或团体)所享有,其他的个人或团体无此待遇。

  腐败则是指违反法律或政策等正式规定,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或权力的行为。它们肯定是不合法的,乃至是犯罪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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