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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宏明:ECFA两岸特色 如何双赢

http://www.CRNTT.com   2010-01-08 00:38:51  


 
  事实上,早在2008年9月8日,姜增伟副部长在两岸经贸合作与发展论坛上强调:“在货物贸易方面,我们会主要供应台湾不生产,而且有大量需求的商品;台湾有自产但供应不足的,我们可以适当的出口;对台湾丰产滞销的,比如柳橙、香蕉等台湾水果,我们还可以充分考虑台湾农民的利益,扩大进口。”同时,商务部部长陈德铭2009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但我们考虑到台湾当前的经济现状以及台湾农产品的敏感程度,我们并不会在和台湾谈综合经济合作协议以前,就农产品的进出口问题预先设置什么条件。”上述宣示都反映出大陆早就设想到“台湾部分人士担忧,扩大开放大陆资本和产品入台,会对台湾一些产业造成冲击。”,而将依循2006年3月20日“胡四点”有关“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以及“只要是对台湾同胞有利的事情,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去做,并且一定努力做好。”等最高指导方针,表示愿意“就两岸市场开放和落实产业保护问题进行协商,妥善规范投资秩序和市场环境,照顾各方利益”。其中大陆商务部台港澳司司长唐炜表示:“台湾业者担心大陆产品‘倾销’而影响生计,但未来在ECFA架构下,‘一切都可以控制’”,更是“ECFA两岸特色”最好的写照。

  若以大陆的经济规模观察,ECFA所能创造大陆产品销台之经济效益,相当有限,大陆犯不着为增加对台出口,而衍生冲击台湾产业之争议,阻碍促进经济合作制度化之战略目标,因此“控制”或“自我节制”,使不冲击台湾产业之说法,应属可信。

  特别是国台办王毅主任在四川成都“2009年度两岸关系研讨会”表示:“对某些产业和社会群体可能受到的一些影响,两岸有关各方应认真细致地加以评估,在商签协议的过程中妥善兼顾,从而使协议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和‘代价最小化’”。尤其具有积极回应台湾强调“不会开放大陆劳工来台、不会增农产品开放项目、由互补性高、具急迫性、高共识性项目,循序渐进至敏感性产业”与“机会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原则的意义。

  换言之,由于台湾内部担心心未来开放可能造成冲击之疑虑,两岸对于未来ECFA签订后的商品、服务业市场自由化问题,应该给予台湾继续管制八三○项农产品、并规划敏感性产业的调适期与降税期程之空间,甚至于可以不参考或“东协─中国大陆全面经济合作架构协定”模式中有关在2010年建立自由贸易区之谈判目标模式,仅宣示“持续检讨并执行贸易投资自由化,但不明订多少年内建立两岸自由贸易区之目标”,才能使协议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和“代价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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