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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浮滥的土地征收

http://www.CRNTT.com   2010-04-11 08:04:00  


土地界标
  中评社台北4月11日讯/政治大学地政学系教授徐世荣今天在《中国时报》登出文章“终止浮滥的土地征收”,认为:“台湾的土地征收向来浮滥,致使许多土地及房屋所有人的财产权及生存权遭致严重的剥夺,这已成为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亟待政府及社会各界予以重视,并修改目前仍在实行的偏颇制度。”文章内容如下:

  著名法学者史尚宽先生早于五十余年前即指出“核准征收程序之简略如我土地法者,立法上尚罕见其例。”此刻“立法院”正在审议的《产业创新条例》草案,其产业园区专章,就是一个很需要予以修正的制度,因为它的通过,将使得土地征收问题更加的严重。 

  土地征收根本问题并不在补偿费是否吻合市价、或是今日新闻报导所称,产业园区社区住宅不能超过一○%、用于产业部分土地不得低于五○%,即可以予以解决,因为土地还是被征收了。问题关键在于土地征收有着非常严苛的前提要件,由于它的实施将严重的剥夺人民“宪法”上所保障的权利,因此,各民主宪政“国家”都非常的谨慎小心,并尽可能的不予以使用。 

  土地征收的首要条件即是它必须符合公共利益。所谓的公共利益是个抽象的词汇,是个不确定法律概念,它必须经由非常严谨的行政程序来予以体现,这也就是说,公共利益的定义及其内涵,并非是由政府、行政官僚、或是学者专家单方面就可以决定,而是要开放给土地所有权人及民众共同参与,彼此透过诚心的对话及沟通,践行公平公开的法律程序,来建立起公共利益的共识,但是台湾现行的行政体制却完全缺乏这个民主参与的管道。 

  大法官释字第四百零九号解释明白指出“法律就征收之各项要件…有欠具体明确,征收程序之相关规定亦不尽周全,有关机关应检讨修正。”后来政府虽制定《土地征收条例》予以回应,但却是虚晃一招,只作表面功夫,著名土地法学者陈立夫教授即明白指出,“台湾之土地征收程序,并不因《土地征收条例》新增上开特点,而得以实践大法官释字第四百零九号解释所宣示关于土地征收之正当程序;质言之,事实上《土地征收条例》欠缺被征收人陈述意见之规定。” 

  陈立夫进一步指出,“有关土地征收时之公益、私益衡量机制,乃为落实《土地征收条例》第一条,乃至“宪法”第十五条所定‘保障私人财产权’之精神所不可或缺者。于是关于此点,如何强化改进,以建构足以确保土地征收公共利益之法制度,是为重大课题,且为急务。”但是,多年以来,言者谆谆、听者藐藐,土地法学者之言就如同是狗吠火车,“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并未有根本的变革。 

  另一方面,土地征收一定要有其必要性,并且是要以其兴办事业之所需为限。当我们工业区及科学园区的土地仍然有许多土地闲置时(保守资料显示,工业区仍有约六百公顷土地闲置,科学园区仍有二四五公顷土地可供出租),再次的征收私人土地来兴办工业区或科学园区即明显违背了土地征收所需的必要性原则。而《产业创新条例》草案欲征收私人土地,以此来作为社区住宅土地,并进行出售,这也明显与必要性有所违背。 

  再者,土地征收绝非是公共事业用地取得的优先手段,更非唯一的手段,换言之,它应该是最后、非常不得已的手段。但是,长久以来,台湾各级政府部门承继了过往威权时代的陋规,对于公共事业用地的取得,习惯轻易采用征收手段为之,因此台湾土地征收之件数为数甚多,相当的惊人,而这是各先进民主国家根本看不到的怪异现象。 

  《产业创新条例》的前身为《奖励投资条例》,它是过去威权统治年代的立法,若以现今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视之,它完全是个过时的立法,这亟待我们一起努力来予以更正,并终结长久以来浮滥的土地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