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 |
多读胡适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23 13:10:01 |
在胡适看来,个人权利和“为我主义”是自由和社会制度的基础,也是集体的基础。如果没有个人权利在先、不能“为我”,如果只强调集体的利益,怎么能有自由?“利人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先于个人,这在逻辑上就有悖于自由,基于集体主义的制度也就不可能支撑自由。个人主义不是反对集体,而是只服从基于个人自由选择而结盟的集体,因为服从于那种自愿结盟的集体才与自由原则内在一致。如果强迫个人服从不是基于个人自由意志的集体,那本身就是反自由。 胡适说,“社会最大的罪恶莫过于摧折个人的个性,不使他自由发展。”而发展个人的个性“须要有两个条件。第一,须使个人有自由意志。第二,须使个人担干系,负责任。”(引自《易卜生主义》) 所以,胡适强调的“为我主义”是跟个人责任相伴的个人主义:为了对他人、对社会负责,你先要对自己个人负责,因而先要“为我”,让自己成器。 胡适说,“世上最强有力的人就是那最孤立的人!” (引自胡适《介绍自己的思想》)。又一句表面上不可思议的名言!他当然不是鼓励人们孤立、与社会隔离。他是说,在你敢为个人“担干系,负责任”使自己成器之后,你会是一个自己的人,你在利益上“孤立”,因为你不再依靠他人施舍、也不是社会的包袱,给自己保住了最大化的自由意志,你当然是最独立自主的强人。 那么,在范美忠老师碰到地震时,他是否有放下一班学生、自己先跑出教室逃命的自由?胡适的“为我主义”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选择空间,同时也强调个人对自主选择的后果“担干系,负责任”。范老师可以选择做老师,也可以选择不做老师,他有这种自由,可是,一旦选择了做老师,他就接受了“老师”这一职业所包含的责任,包括学校和众多家长的信托。选择做老师时,他自愿放弃了一些自由权、接受了相应的责任,为此得到的补偿是工资待遇、社会名誉等。他在地震时二话不说就逃,这不是他有没有自我利益当先的选择权问题,因为他身在学校做老师的每一刻,他的这一权利已经通过契约放弃、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对学生的责任。换言之,如果一个过路人正好在地震时走过教室,他可以自由选择逃生,人们可以从道义上指责他,但不会说他有责任去帮助学生逃生。而范老师有这种职业责任。 胡适一生的为人风范也证明了,一个“为我主义”者可能更是一个负责任、有社会道德的人,因为他的负责任和守道德更是基于自愿,不是由于他人的强制。 的确,按“五四”时的社会与政治气候,如果胡适选择做左派激进青年、加入忘我“利人主义”,那不仅很容易,而且也政治正确,在脑力上也不需太深的理性思考。但是,胡适走得更远、更深、更对社会负责,他是二十世纪中国最为突出的自由主义思想者之一,他的思想和为人里里外外、前前后后逻辑上相一致。“真实的为我,便是最有益的为人”,胡适的著作值得反复再读。 来源:南方网 作者:陈志武,耶鲁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