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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拉登是反美英雄吗

http://www.CRNTT.com   2011-05-04 08:25:58  


 
  而其他各种“主义”都是反对恐怖主义的。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不必说了,马克思主义是主张暴力革命的,但像暗杀这样的恐怖活动也为传统马克思主义所拒绝。当年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对民粹派的政治恐怖活动、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清末革命党人的政治暗杀活动的批判是众所周知的。然而这些“恐怖主义”尽管符合自雅各宾时代这一名词形成之后的公认定义,却还因其具有“为理想而献身”的精神而可以赢得某种同情,乃至至少得到同一理想信仰者的崇敬。如果对这一类“恐怖主义”需要反对但还可以理解,那么对“9.11”式的“超限恐怖”凶徒人们只能厌恶与憎恨。对前者,人们可以在谴责其恐怖行径时指出他们袭击的对象也是不义者,而对于故意屠杀无辜的“9.11”凶徒也这样说,就是岂有此理了。

  像俄国民粹派、中国清末革命党人、19世纪的爱尔兰芬尼亚党人与意大利烧炭党人这类“恐怖主义者”虽然也从事暗杀、爆炸这类活动,但他们的目标毕竟还是明确的敌对军政人员而不是老百姓,是自己冒险、牺牲而不是强迫、裹胁他人,尤其不是强迫非敌非我的无辜者为我送命,因此他们还有令人尊敬之处。必须指出,像俄国的不少民粹派之所以采用个人恐怖行动,如菲格涅尔所说,正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没有权利强制他人作出牺牲,只能希望自己的牺牲可以“唤醒”他人并使之主动行动。因此他们虽然事业无成并被贬称为“个人英雄主义”的恐怖活动家,实际上他们的人格要比那些使用组织纪律强制动员人们去献身的“运动型革命家”要高尚。

  而运动型暴力(包括常规战争)虽然难免出现强制性献身,并且其暴力对象也难免伤及无辜,但一般总还不是有意针对无辜者的。然而二战以后,劫持民航机、绑架人质这类专门针对无辜者的暴行在许多恐怖主义行动中成为常见模式。“恐怖主义”也因此成为一个不分左右、不分文化而为人类公害的罪行。这种罪行与菲格涅尔式的民粹派恐怖活动已经大有区别:第一,它不再是“认为自己没有权利强制他人作出牺牲”的理想主义者个人行为,而是以严厉的会党式纪律强制动员的有组织的行动者,其中不乏被裹胁的非自愿“炮灰”(包括纯粹强征和自愿加入但无法自愿退出的“贼船”上人),因而行为者的道义色彩已大大褪色;第二,与“运动型暴力”不同,它的直接暴力不再是针对确定的目标——敌方军政组织及其成员,而是专门针对无辜者,因而其行为后果的罪恶性也大为突显。正因为如此,它受到的普遍谴责要比传统民粹派个人恐怖者与传统“运动型革命者”都严厉得多。这种类型的恐怖主义,可以以20世纪70~80年代频频发生的“巴勒斯坦式劫机”为代表。

  然而比起“9.11事件”来,“巴勒斯坦式劫机”还不是完全“超限”的:第一,从行为者一方看,这种恐怖方式虽然纪律强制动员色彩大增,因而比民粹派更可能裹胁非自愿者被迫“献身”,但其强制动员主要还是属于某种“组织纪律”,所谓上贼船容易下船难,被裹胁的主要还限于已经上了“贼船”的组织成员,一般不会裹胁组织以外的不相干者;第二,恐怖行为的主要方式是以杀害无辜相威胁来与对手讨价还价,一般不以杀害无辜为行动第一步的实际内容。换句话说,即使这类恐怖活动并非一般暴力,它还是多少有一些“规则”。正因为如此,文明社会也形成了处理这类恐怖事件的一系列“习惯法”,例如为保护旅客安全禁止在空中与恐怖分子搏斗、更禁止空中攻击被劫持飞机并有责任保护其安全降落,等等。换言之,这类恐怖活动虽然可恶,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还算是以“超限”之恶谋求有限目标,因而给对方也留下了进行“有限”博弈的可能。它自己已是“超限”为恶,但还不至于逼迫对方也“超限”作恶。也正因为如此,至少在一部分人看来这种行为尚有可同情之处。这也就是为什么这类恐怖活动一般都还有人(组织)敢于出来声称对之负责。

  “9.11事件”在近代史上第一次把这种“恐怖的底限”也突破了,成为一种彻底的“超限”作恶:一方面,恐怖分子以被劫持的大型民航客机本身作为“人肉炸弹”去屠杀更大范围的无辜人群,实际上是以第一次恐怖行动(劫机)来裹胁了大批不但无辜、而且并非其组织成员的平民百姓与他们一起充当“人肉炸弹”。这些机上乘客既非自愿、甚至也并非“上船容易下船难”,而是同“贼船”毫无瓜葛地被裹胁进了一场空前的恐怖暴行。另一方面,“9.11”恐怖并不是以杀害无辜相威胁来与对手讨价还价,而是把大规模屠杀无辜本身作为行动第一步的实际内容。它使得对方进行“有限”博弈的可能也面临极大威胁,实际上,这就是不仅自己“超限”作恶,而且逼迫对方也作出“超限”反应。若不阻止这种恐怖的蔓延,则此前文明社会对付恐怖事件的一系列人道原则都将难以为继,全世界都将沦入“超限”恐怖的灾难。“9.11”灾难发生后美国被迫取消“乘客安全优先”原则,不仅表彰机上搏斗而且规定空军可以击落不听警告的被劫持客机,就是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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