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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大审判 | |
http://www.CRNTT.com 2011-12-22 12:28:13 |
273万赃款已全部退缴 张建强已将273万受贿赃款全部退缴。从2010年1月15日被采取强制措施起,他已失去人身自由将近两年。这两年间,他分三次上缴了260万赃款,分别是近30万元、200万元与31万元。在开庭前数日,其家人将余下的13万赃款亦筹措到位,予以退缴,以求为其谋得宽大处理。 在张建强接受的13笔贿赂中,有12笔、238万元都被公诉方认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其中,在2003年那起著名的“上海德比”假球事件中,上海申花掏出了550万元之巨,果然在比赛中成功获胜。其中一笔70万元的款项被张建强与“金哨”陆俊平分。后者亦将于近日出庭受审。 与陆俊平分的这笔款项,正是张建强唯一被起诉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一笔。 “请再给我一次为中国足球做贡献的机会吧” 为证明这35万元无法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辩护律师举出的法理是:这一罪名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而张建强在接受这笔贿赂款是在2003年,当时根本没有这一条法律。 另外12笔贿赂,公诉方均以受贿罪起诉。辩护律师连续提出了多条证据,借以证明如下法理:历年的中国足球各级联赛都由中国足协组织和负责主办,但中国足协并非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一类的政府机构,而属于在民政部注册、受民政部监督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理论上,国家体育总局对它只有业务指导作用。在这种中国足球的矛盾体制下,在中国足协任职的张建强能算“国家工作人员”吗?如果这一身份得不到确认,则无法满足《刑法》第385、388条对“受贿罪”的界定。 公诉人则针锋相对地提出,张建强属于被国家体育总局“自然委派”至足协工作的政府官员,因此适用于受贿罪名。 对张建强的从轻判决程度亦为庭审辩论的焦点之一。辩护律师称,张除接受陕西国力的贿赂款外,余下12笔均属于主动交代,应属于自首行为;公诉方则认为,张建强只有与陆俊平分的那35万元才属于自首,其余均属“坦白”。 本案未当庭宣判。在庭审最后的陈述阶段,张建强除向足球事业和广大球迷表示“深深忏悔”、表示自己无论是何等身份,为假球收受贿赂都无法原谅外,还为自己寻找了三方面可以从轻发落的理由: 积极配合办案、主动退赃; 带领中国女足先后获得四次世界足球赛事的亚军,成绩可以说“前无古人”,做出一定贡献; 自从1962年12月29日出生以来,八九岁就开始踢球,足球生涯近四十年。“请法庭充分考虑,争取在我的有生之年,再给我一次为中国足球做贡献的机会吧。”南都记者冯翔 发自辽宁铁岭 庭审日记 多少人共同围观这一刻 小城告别了黑夜,寒冷如昨,一团团雾气萦绕在人们的脸庞。当五辆警车押送着两名当事人来到法院,中国足坛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审判拉开帷幕。掩面出场的受审者、粗心大意的律师、高举条幅的球迷,以及围在法院门外的逾百名记者,共同见证了这一历史时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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