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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邓小平做对了什么?

http://www.CRNTT.com   2012-02-09 09:03:57  


 
  自发的合约得不到法律承认和保护,对当事人的预期和行为就有不利的影响。我们看到,自发的包产到户固然可以让农民尝到增产和温饱的甜头,但此种好处究竟能不能持续?未来继续承包的条件有什么改变?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承包模式又可能被批判?——所有这些疑虑都影响着农户的生产和投资(农地保护和改良)决策。这是来自合约本身性质的一个实质性的困难:作为有待兑现的一组承诺,不稳定的预期无可避免地要增加合约的履行成本。

  邓小平的贡献,是把国家政策的方向,转向了对促进生产力的自发合约提供合法承认与保护。这并不是这位伟大政治家一时心血来潮的杰作。据杜润生回忆,早在1962年邓小平就谈到,“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见杜润生回忆录,第332页)。这说明,邓小平早就明白“合法承认”对特定生产关系(产权与合约)的意义。当历史把他推上了执政地位之后,邓小平就用“这样一种态度”来对待农民和基层创造的家庭承包责任制。

  在邓小平路线下,农民家庭承包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家庭承包制由落后边远地区扩展到发达地区农村、进而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农村生产队;土地承包的期限由一年、三年、十五年、三十年扩展为“长期不变”;合约的责任从联系产量开始,逐步演变为联系土地资产。农民家庭承包责任制不断得到更高规格的合法承认:从基层的秘密存在,到地方政府的承认,到中共中央政策文件的肯定。最后,2002年,中国的人大通过了《农地承包法》,确立了农户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按照这部法律,全部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都长期承包给了农户;“集体”仍是农地在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全部经济职能就是到期把所有农地发包给农民。随着承包户拥有续订合约的优先权,“长期不变就是永远不变”。

  中国人创造的这个经验,让我们想起了科斯在1959年提出的一个命题:“清楚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中译见《生产的制度结构》,第73页)。我们可以说,产权界定也是合约的前提——要不是双方或多方各自拥有清楚的资源产权,他们之间怎么可能达成任何一个合约?可是,中国的实践却提醒人们:恰恰是承包合约才界定出清楚的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因为在订立承包合约之前,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户究竟对集体土地拥有何种权利,通常是模糊不清的。这是不是说,农户的产权反而是经由合约才得到界定的?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可以得出一个新的结论:合约缔结与产权界定根本就是不能分开的同一回事。

  合约可以经由再合约(re-contracted)得到调整,而经由合约不断界定的产权也就可以不断进一步明确其经济含义、并逐步提升产权的“强度”。我们在中国看得清楚,后来被列入宪法保护范围的私人财产权利,最初就是从城乡公有经济的承包合约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私人承包获得的公有资源在约定条件下排他的专用权,不是私产又是什么?按照承包合约,超出约定产量的部分一般归承包人所有,这难道不正在创造更完备的私产吗?随着承包私产和超越承包形成的私产不断由少增多、由弱变强,公有制成员不断扩大对外缔结合约的范围,循序渐进地积累起更多的私产,也进入更丰富多样的市场合约网络。这套经由合约界定出清晰产权的办法,从农业扩展到非农业、进而扩展到城市,奠定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基础。

  来芝加哥参加这次会议的时候,正是中国春小麦的收割季节。此刻在华北农村的田野上,有一副壮观的画面:成千上万台拖拉机和收割机,顺着庄稼成熟的路线跨村庄、跨市县、跨省份移动。这些拖拉机和收割设备,有私人的,有多个私人拥有并集合到一个合作社或一个股份公司的,也有“公司”承包给私人经营的。他们作业的范围,早就超越了一个个“集体”的狭小范围,惟有一个复杂的市场合约网,才把他们与数目更加巨大的农户、合作社、公司制农场的收割服务需求连到了一起。甚至政府也参加了进来,一道道紧急颁布的命令,不但要求沿途高速公路对这些农机分文不取,而且要求提供良好的服务。这是经历了30年改革的中国经济的一个缩影:产权与合约构成了所有活跃的生产活动的制度基础。

  邓小平本人不一定看到过“产权界定”的理论表达。可是,邓的改革之道就是坚持产权界定并寸步不移。这套中国特色的产权界定,一直受到来自不同方向的批评。一种批评说,邓的改革逾越了“一大二公”经济的最后边界,因而背离了经典社会主义。这个批评忽略了继续维系一个不断支付昂贵的组织成本的体制的巨大代价,这一点,人们通过比较改革的中国与拒不改革的那些国家经济表现上的显着差别,就可以获得深刻印象。另一种批评认为,基于承包合约的产权改革远不如“全盘私有化”来得彻底和过瘾。这种批评则看轻了制度变迁所要付出的代价:只要过时的观念和既得利益缠住了相当多的人群,任何“激进和彻底的改革”在实际上寸步难行。甚至,制度选择的“最终目标”也受制于交易费用的状况。例如,这次我们大家到芝大开会,都要借助属于芝加哥市政的“公共通道”。为什么不把天下所有的“公路”都彻底化为“私路”呢?答案是费用。每人一条专用的道路显然太过昂贵,于是社会退而求其次,在保留“公路”的同时约束人们的行路规范。

  邓小平不为任何批评所动。他始终坚持一点,无论如何也要容许中国人在实际的约束条件下邮轮贫群妥橹≡竦奶剿骱褪匝椤H魏尾ā⒆橹蚝显夹问剑灰恢っ骺梢源俳脑黾雍腿嗣裆畹母纳疲诵∑骄屠忠庠擞米约旱恼治威望动员国家机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标题下为之提供合法承认。这看起来似乎只是一套非常实用主义的策略。但是,有了科斯以来经济学的进展,我发现在中国改革的实践经验里,包含着具有很高普适性的道理,这就是广义的交易费用决定着制度的存在及其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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