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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从快严惩”就能杜绝官员性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12-05-30 11:27:29  


 
  反观国外,强奸,特别是强奸未成年女性属重罪,甚至会被处“化学阉割”。韩国法务部21日召开会议,一致通过对4名儿童实施性暴力罪犯朴某进行“化学阉割”;今年2月29日,时任俄总统梅德韦杰夫已签署对娈童癖惯犯实施终身监禁和化学阉割的法律,禁止对性侵14岁以下儿童的罪犯进行缓刑判决;2010年6月,波兰有关对犯有强奸罪及娈童罪的男性强制施行化学阉割的法律正式生效。

  除去刑罚结果,“官官相护”的可能也是犯罪成本低的一个反应。一些地方的官场上流传着“马屁新说”:下级拍上级,是拍战术马屁;上级拍下级,是拍战略马屁;同级互相拍,是拍战役马屁。如此拍马下去,恐怕想不搞“官官相护”都难。如此的官场环境,难免某些官员产生“土皇帝”的错觉,认为“前车之鉴”的案例是“点背”,甚至落网的官员“关系不够硬”。因此,完善公共权力的配置、结构和制衡制度,健全官员犯罪的“早发现”机制,以及是不是能够真下决心,由上而下地建立起国家官员(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的公开透明机制,取信于民,依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 废除嫖宿幼女罪加大未成年人保护

  1997年修订《刑法》时所增加的“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但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实际操作层面上讲,“嫖宿幼女罪”都是一种荒唐的罪名。从法理层面来讲,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实质上是一种种属关系,不应并列。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第360条又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两条重叠的规定,给相关案件定性带来了很强的弹性,也是产生争议的根源。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讲,“嫖宿幼女罪”让很多幼女由受害人变成了“妓女”,这无疑是一种双重伤害。“嫖宿幼女罪”最高只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15年的刑期,而强奸幼女罪则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远远轻于强奸罪。于是乎,很多奸淫幼女之人在罪行败露后,都强调自己给过被害幼女金钱或其他财物等“嫖资”,最终将自己的强奸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一种颇具现实意义的担忧是,在目前的执法环境下,这个罪名很可能会成为一些犯罪分子尤其是掌握一定行政资源的公职人员开脱或减轻罪名的代名词。
  
  司法实践已经表明,实施了14年的嫖宿幼女罪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正因如此,一些关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识之士已经公开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今年年初,参加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的妇联界委员联名提交了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的建议,认为这一罪名的存在对女童的保护非常不利;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也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相关的学术讨论,在法律界几乎已经形成共识。

  永城官员性侵十余名未成年少女,需要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但面对悲剧,除了愤怒,社会应该给这些被伤害的孩子们更多的呵护和关爱,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从这起极端的案件中,反思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只有完善的保护体系,未成年人才能免于被伤害的恐惧。以最大的诚意去保护未成年人,抵御和扼住伸向未成年人的魔爪和脏手,这是社会对未来应有的责任和态度。


  结 语:从法律上严格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加强对官员监督,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处理作为常规化的处理方式,树立法律权威,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官员性犯罪。

  (本文来源:新浪新闻评论《新观察》第54期/20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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