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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错了吗?

http://www.CRNTT.com   2012-09-16 08:56:53  


 
  日本媒体经常给日本政府扣上“迎合搁置论”的帽子

  70年代的中国,既需要与日本邦交正常化,又无力改变日本实际控制钓鱼岛的现状,除“搁置争议”外,其实别无更好的办法。但对日本政府来说,“搁置争议论”则是一个绝不能触碰的雷区;尽管历届日本政府都不承认就“搁置争议论”与中方达成过任何共识,但每次钓鱼岛危机,日本政府的克制行为,都不可避免地被国内媒体扣上“迎合搁置论”的帽子。

  如1996年钓鱼岛冲突,起因于日本民间政治组织上岛擅设灯塔,日本政府最后采取的平息冲突的措施是在法律层面不批准这些灯塔。日本《产经新闻》因此刊文指责政府:

  “政府在24日的日中外长会谈中表明了这样的方针:实际上不批准东京都内的政治组织在尖阁群岛(钓鱼岛)设置的灯塔。其背景在于(日本政府)有这样一种考虑:不要使事态进一步扩大。但可以说,这表明了这样一种现实:对日本来说,只有采取搁置问题这一对策。不可否认,这是对华‘认输’的外交。关于灯塔,中国方面指出:‘中国一直采取非常克制的态度。不过,很多中国人对建筑非法设施作出了强烈的反应。’并要求日本方面通过撤消灯塔来收拾事态。日本方面也基于如下立场指出,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措施’(外务省人士语)。这种立场是,‘作为法治国家来说,政府不能拆除私有土地上的灯塔’(政府人士语)。于是决定了不批准灯塔的方针。不过,这次又在不承认日本实际上控制着(尖阁群岛)的情况下,搁置尖阁群岛的主权问题。作为结果来说,是追认了1978年曾任副总理的邓小平所提出的‘搁置’主张。中国方面再三通过海洋考察船等侵犯领海,此外,还根据‘把历史认识问题也联系在一起的长期战略’(执政党议员语)加强了确保权益的姿态。而日本方面却没有具体对策,这是实际情况。似乎可以说,如果仅仅是搁置(主权)问题,那么,从结果来看,就是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日中外长会谈——担心事态进一步发展,因而搁置尖阁群岛的主权问题》,1996年9月25日)

  “共同开发”论最早由日方提出,邓小平顺势拿来为钓鱼岛问题破局

  据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一秘肖建国所撰写的《东海争议海域共同开发历程回顾》一文介绍,“共同开发”的理念,其实源于东海争议海域的油气开发。从70年代开始,日本先后与韩国、台湾多次协商洽谈搁置有争议领土和大陆架,共同开发东海油气田的方案。但因涉及损害中国利益,屡遭中方反对和阻止。为了应对中方的抗议,日本于1978年8月提出了中日共同开发的主张。当时的日本外相园田在参众两院外务委员会上表示了中日联合开发包括钓鱼岛周围在内的大陆架的想法,他说:“由日中合作搞为好,如果(对方)正式提出商谈,将以向前看的姿态进行处理。”

  其时,正值史上著名的“第二次石油危机”。日本寄希望于在在油气资源储量丰富的东海开辟新的油源,1979年5月,邓小平会见日本自民党众议员铃木善幸。铃木说:日本准备在渤海湾同中国合作开发石油。如中国还愿意在其他地区合作,我们也可以。邓小平敏锐地回答道:可在不涉及钓鱼岛领土主权的情况下,双方搞共同开发。稍后,1979年6月17日,李先念在会见日本社会党友好访华团时又说:“日本有人提出在此地区(指钓鱼岛)共同开发怎么样?我们认为可以,不涉及主权问题。”同月,中方又通过外交渠道,正式向日本提出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的设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理念,第一次正式结合到了一起。

  日媒解读邓小平“共同开发”论的目的,认为是为了打破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

  邓小平以及当时的中国政府为什么会如此积极地推动在钓鱼岛周边海域“共同开发”?1979年7月24日《朝日新闻》的一篇名为《在领有权问题上与中国有分歧,政府内部对共同开发尖阁群岛产生警惕论》的报道有最切中实际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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