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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应为“乌龙指”事件赔偿股民损失吗

http://www.CRNTT.com   2013-08-18 09:18:56  


 
是否要赔偿股民,取决于交易的合法性

  若真有“背后的玄机”,则赔偿股民于法有据

  《证券法》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从光大的本次操作看,其最有可能和禁止行为中的“操纵证券市场”搭边。《证券法》规定禁止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光大故意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大手买入,拉动股价上涨,诱使市场跟风,然后从异动中再次买卖获利,则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其交易属于非法交易,其扰乱市场造成的投资者损失,该由光大赔偿。

  若仅仅是误操作,则误操作的交易也是合法交易

  1995年“327”国债期货事件中,曾经有过交易作废的“先例”。但是,“327”国债期货是市场相关方恶意操纵价格的结果。

  而光大的操作若是“真乌龙”,则操作失误并不影响这笔交易的合法性。误操作违反的是光大内部的操作规则,但并没有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没有任何一条法规不允许一个公司大手买入,光大有买入的自由,包括误买入的自由。这种误操作有戏剧性、很少见,但从性质上说,也不过是一单普通的合法交易而已。

  是合法交易,股民就索赔无据,责任关系只存在于别的主体之间

  2005年12月8日,日本瑞穗证券交易员在对在东证新上市的人才服务公司J-Com下单时,误把“1株61万日元”输入为“61万株1日元”,在1分25秒后发现错误时,瑞穗交易员登陆东证系统,几次尝试取消都未成功,之后不到8分钟时间内交易全部达成,瑞穗出现巨大损失。瑞穗证券因此要求东证赔偿400多亿日元。2009年12月4日,东京地方法院判决东证赔偿瑞穗证券107亿日元。

  2007年至2008年期间,法国兴业银行职员科维尔违规动用500亿欧元交易欧洲股指期货,导致法国兴业银行巨亏49亿欧元。2012年这位魔鬼交易员被罚49亿欧元,并被判处5年监禁。

  根据上述事例可知,光大和证券交易所、光大和误操作的员工之间,都可能有责任关系,可以追责。但是光大和跟风的其他投资者之间,很难讲有责任关系,毕竟在合法运行的市场下,谁的交易该由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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