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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应当坚持“问题导向”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28 09:31:22 |
改进财力分配、事权划分、 转移支付方式,稳定财力分配格局,增加中央支出责任 文章称,对于当前中国财政体制的主要批评是:中央事少钱多,地方事多钱少。但如果同美国、德国、日本等大国比较,中国公共财政的中央收入比重、支出比重都是最低的。较为独特的是,中国转移支付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达到37.4%,远超其他国家。总体而言,中国的财政关系是中央钱不多,事少,人少;转移支付比重过大,专项过多且管理混乱,制度设计不合理。 改革首先要解决的是“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后的中央、地方财力分配问题。有关这一问题的建议多种多样,较现实的还是维持当前总体财力“五五开”的基本格局,以调整增值税分成比例、改进分配方式来弥补营业税消失后的地方财力缺口。具体建议是将国内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由“75:25”调整为“50:50”,但分配依据除地方本地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之外,还应将其常住人口指标,甚至包括节能环保指标加入综合考虑,以重构地方政府发展激励。一些人所建议的房产税、零售税等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或远水解不了近火,或存在重复征、征管成本过高等问题,都不符合中国实际。 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是财政体制的基础,中央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按“外部性、信息复杂程度、激励相容”三原则逐步明晰,增加中央支出责任。逐步实现基础养老保险由中央承担,基础医疗保险由省级政府负责;司法、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领域也要适度增强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干预力度。由此,一是可以避免大量事务“属地化管理”导致地方政府的职能冲突,通过上级直接承担责任抑制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民生的倾向,促进司法公正;二是增强地方财政自主权;三是从政治上、经济上使国家形成统一市场。 转移支付制度应以压缩规模、调整结构为重点加以重构。通过专项立法的方式,明确转移支付的分配标准和程序,让地方政府形成稳定预期,避免干扰其正常财政运转。在支出责任上移之后,转移支付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应压缩到25%以下。按因素法确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要超过50%,专项转移支付应按领域采取分块拨款、事后审计的方式,增强地方财政自主支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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