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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把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的平衡 | |
http://www.CRNTT.com 2014-04-18 08:29:43 |
三、更好地把握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平衡 文章认为,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仍处在“新兴加转轨”的阶段,金融监管部门不仅肩负着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同时还面临着推动金融创新、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可持续发展的任务。这两种角色之间既存在一定冲突,也具有内在一致性。监管者应当把握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平衡,做到鼓励与规范并举,培育与防险并重。 金融机构要在金融创新中践行四项原则。一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这条主线。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有效金融需求作为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防止监管套利或者金融业自我循环。二要把依法合规和稳健经营意识贯穿到金融创新的全过程。在创新中要做到“心中有法,行为有度”,遵循良好的监管要求和会计标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记账和风险管理。三要与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金融机构应在自身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开展金融创新,要充分识别和管控新产品新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发挥好风险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四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创新产品的结构应当清晰易懂,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全面,有利于消费者充分认识风险和维护自身权益。 监管者应不断提高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效能。金融监管的规则一般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而确立的。金融创新由于具有不同于传统的新业态、新特征,往往难以被现有的监管规则框架所涵盖,对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金融创新的挑战,监管者既要简政放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更要针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特征,不断改进监管工具手段,健全审慎监管标准,加强持续监管。完善相关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扩大风险监测范围,提高对复杂创新金融产品、模型评估、系统性风险等领域的专业监管能力。 积极探索动态监管框架。对于新的金融业态,监管者应当及时全面深入分析其商业模式和风险特征,把握好监管的边界,在风险可控基础上确定对金融创新的适当容忍度。监管者应持续评估金融创新的发展态势、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并动态调整,构建多层次、富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监管框架。既留有适当的试错空间,为金融创新提供正向激励,避免抑制银行的创新自主性和灵活性;又在全局上做到心中有数、心中有度,确保风险可控。 关注金融创新的系统性影响,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不仅要从单个机构的视角来看待其风险特征,还要跟踪风险传染链条,分析风险外部性。实践表明,金融创新越活跃,金融市场越发达,就越要加强跨部门的金融监管协调。当前很多金融创新产品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特征,金融监管者应保持高度的风险敏感性,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做好系统性风险的监测预警,及时采取必要监管行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隐患。 严肃市场纪律,严格查处金融创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金融创新应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不能超越法律和监管的“红线”。监管者应当维护良好市场秩序,防止违规监管套利,严厉查处创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银行合规创新。对于不合规的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及时说“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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