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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杂志:两岸对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共识

http://www.CRNTT.com   2015-07-10 00:42:31  


两岸对“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有充分的共识。
  中评社香港7月10日电/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杜力夫、福建师范大学宪政研究中心研究助理游志强,在中评智库基金会主办的《中国评论》月刊6月号发表专文《两岸“宪法共识”之五:对“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共识》,作者认为:“尊重和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平等、财产等基本人权,是政府的基本义务和合法性基础。两岸现行‘宪法’对‘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有着相当一致的规定,这是两岸业已存在的重要‘宪法共识’之一,这一共识也是将来商签两岸和平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文章内容如下:

  “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是政府的基本义务

  追溯历史,近代人权观念源起于17、18世纪的自然权利论。英国哲学家洛克对自然状态的理解及其自然法理论催生了近代人权观念和人权学说。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提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也明确声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近代人权学说认为,基本人权与生俱来,不可被剥夺与侵犯,政府受人民委托而建立,承担着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义务。为了避免政府滥权而侵害人权,国家建立之后,要在宪法中规定政府应当承担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义务以规范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的观念已然成为近现代民主立宪国家的主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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