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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关注:外交部详解南海仲裁案中方立场 | |
http://www.CRNTT.com 2016-05-13 00:17:02 |
一.为何中方认为仲裁法庭对待南海仲裁案不具备管辖权? 徐宏详细阐述中方理由。他首先明确了仲裁庭究竟能管些什么。他表示,强制仲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立的新的和平解决争端的程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多种多样,强制仲裁只是其中之一,而且与谈判协商等方式相比,它是次要的、补充性的方式,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它只能用来解决该《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如果有关事项超出了《公约》规定,就不能采用强制仲裁。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所调整的范围,当然不能就此问题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第二,如果有关争端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活动或执法活动等,缔约国有权声明不接受强制仲裁。这种排除对于其他缔约国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上述被一国排除的争端,其他国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无权管辖。 第三,如果当事方自行选择了其他方法解决有关争端,不应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第四,当事方必须先就争端解决方式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如当事方没有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就不应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上述四项条件实际上是缔约国提起仲裁、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四道门槛’。”徐宏认为,根据上述条件,我们来衡量菲律宾单方面所提的仲裁,不难看出,菲律宾所提仲裁在国际法上至少是“四违反”属于典型的“滥用”: 一是菲律宾提请仲裁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二是即使有关事项涉及到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也构成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已被中国2006年声明所排除,不得提交仲裁协议;三是中菲还达成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请仲裁;四是菲律宾没有尽到就争端解决方式与中方交换意见的义务。 正因为上述原因,这个仲裁案自始就不应该存在。然而,仲裁庭并没有秉持公正、客观的立场,而是曲解公约规定,迎合菲方主张,违背了应基于事实和法律得出具有管辖权结论的根本原则,在管辖权问题上作出了很难令人信服的裁决,这个裁决在国际法上是无效的,中国当然不予承认。一个根本没有管辖权、自始就不应该出现和存在的机构就仲裁事项所发表的任何意见,充其量只能代表这几个人的观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谈不上所谓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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