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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岸共同缔造统一的探讨

http://www.CRNTT.com   2020-01-26 00:04:41  


 
  2、主体才有自我判断权

  国家基本制度是不是“良制”谁来判定和选择?当然是主体来判定和选择。正如台湾社会喜欢自己的既有制度一样,大陆社会喜欢自己的既有制度,对它充满了自信。对统一国家的制度怎么判断?既然不能两种制度在国家层面并存,就应基于主要地区也就是大陆地区的制度,揉进相关地区也就是台湾地区的制度,形成总体制度,同时在台湾地区完全保留其既有制度。这应该是“共同缔造论”在国家体制上的逻辑起点。那么,“一国两制”中有没有台湾的主体性?有大陆学者认为,要让台湾民众瞭解“一国两制”下,大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台湾民众已经习惯的自由、民主的生活环境是完全相容而不存在冲突与矛盾的⑩。笔者认为,从“一国两制”架构的涵义中看,不存在不相容、有冲突的问题,因为民众主要生活在特定制度所在的区域,而且即使跨区域生活和工作,也理应受特定区域法律和制度规范约束,这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不是个人与制度的关系。

  国家总体制度以大陆制度为基础,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和理由,即大量台湾同胞在大陆实践两岸融合发展的事实。越来越多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生活和发展,与大陆社会融合,构成了选择国家总体制度的要素,实际上也代表熟悉大陆制度的广大台湾居民的判断。如果说现在台湾总人口的大约十分之一参加了两岸融合发展,十多年后这个比例可能上升到五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这不是一个庞大的主体吗?这个主体的判断权不是很大、很重要吗?

  统一国家的总体制度,从对外关系面向来看,无论是代表权、主权、安全、海外权益等都是全面共享。从社会面看,可能不是全面共享,但应该是有很多局部分享,且是一个变动和进步的进程。即便如此,也是以包容的姿态,保留台湾的制度参与资格、权利和空间,具体参与方式也可以协商。这是第四个基点。

  (四)民主协商即探索设计

  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两制”台湾方案的探索时,首先必须进行方案的充分设计,就是做好顶层设计。这个设计要能够妥善地解决“一国”落地的问题,即成为台湾同胞可以接受并可以落实的一整套办法,它至少要包括充分提供广大台湾同胞参与国家事务和国家发展、认同国家架构和国家方向、分享国家成就和国家荣誉的空间和条件。祇要这个顶层设计做好了,又与台湾各界充分协商,并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就一定能成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民主协商是过程和程序,不是结果和终结,并不排斥两岸各自既有审议过程和法律程序。但没有民主协商,便没有审议过程和法律程序的前提和基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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