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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田飞龙析全国人大涉港决定

http://www.CRNTT.com   2020-05-24 00:02:47  


 
  中评社问:还有观点认为港版国安法将影响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您对此有何看法?

  田飞龙:这是因果倒置、混淆视听的说法。危害香港国家金融中心地位的是香港的极端本土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他们通过反修例运动严重破坏了香港法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挤出香港的资本力量及来自各国的精英人才,制造香港的“揽炒主义”极端意识形态和社会运动。

  正因为一直缺乏国安立法,香港金融中心地位在近年来的社会运动激进化的冲击下才会遭受削弱,作为金融中心基础的法治也遭到了动摇。中央直接进行国安立法,就是惩罚四种危害国家安全同时也危害香港金融中心地位的人,巩固香港法治根基,重塑香港繁荣稳定的社会秩序,将香港继续打造为更具活力与发展前景的国际金融中心。

  中评社问:港版国安法落地后,在执行机制上还需港府的配合和协作,您认为相关决定的后续立法、执法应如何有效进行?

  田飞龙:后续立法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宪法与立法法程序完成。在具体立法中,法律制度与执行机制的设计应当充分体现全国人大决定的目标、框架和制度原则,应当注意在执行机制、程序及与香港本地执法机构的合作关系上引入精细的制度规则,确保执法力量和效率。在执法环节,中央派出的执法机构应具有主导权,香港本地机构负有执法协作义务,二者共同构成这部法律的执行机制体系。

  执行程序应当注意与香港本地的法律制度及证据规则相衔接,注意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与正当程序,将每一个国家安全案件办成法治铁案,以具体的执法实践向香港社会证明国家法治的规范性进步。

  这部国安法不同于香港本地的23条立法,在执行机制上引入了中央派出的执行机构,与香港本地执法机构共同构成执行本法的执法力量体系。由于内地执法机构和香港执法机构既往遵循的法律、程序机制以及证据规则等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一方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立法时注意吸纳和转化香港本地法律中的有关制度元素,以便于本法与香港本地法律的衔接;

  另一方面则需要对双方执法人员进行共同的法律培训和执法协作流程训练,使内地执法人员熟悉香港法律,香港执法人员熟悉内地法律特别是这部港版国安法。这一过程既体现了中央管治权与香港自治权的有机结合,也体现了“一国两制”下两地国家安全执法机制的整合与协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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