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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人大释法与国安宪制秩序

http://www.CRNTT.com   2023-03-26 00:03:01  


 
  香港终审法院在黎智英案上有谨慎表现,在之前的保释案上支持了政府立场,但在辩护权案上驳回政府立场。这里有法律专业上的理由:香港国安法有明确的保释条款(第42条第2款),终审法院可以在普通法范围内周全处理,给出支持政府立场的裁决;香港国安法在辩护权制度上没有明确排除外籍律师参与,而辩护权涉及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属于诉讼法上的基本人权,终审法院难以援引国安法具体条款支持政府立场,从而基于司法独立、普通法技术理由与法院职业声誉的考量而选择驳回政府的最终上诉。当然,这一专业视角的选择也折射出香港终审法院对自身公共政策角色与维护国家安全法治责任的自觉性尚有欠缺。

  行政长官李家超在提请释法的专门报告中明确提示了上述国家安全风险,并将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限定为: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这是一个被适当限定的法律解释技术性问题,但其涉及到香港国安法所确立的国安法治体系的运行机制以及国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问题,从而可归类于重要的“一国两制”宪制问题。

  释法动议作出后,香港社会出现了一定的质疑甚至反对声音。释法涉及香港国安法权威性及立法原意的规范澄清与传达,涉及香港国安法与香港普通法的制度性沟通及磨合。香港基本法可释法,香港国安法当然可以。唯香港法律界对香港基本法习惯性奉为“小宪法”并以普通法方式演绎转化,制度认同与法治的本地自信已备,虽有回归以来的五次释法亦大体消化自然。对香港国安法,香港法律界则视为“他者”甚至威胁,香港大律师公会前任主席夏博义更曾扬言以普通法修改国安法。11月底香港特首提请释法以来,中央谨慎研究应对,但香港法律界却频传“释法恐惧症”信号,显示出香港国安法在港认同度仍未落实,国安法释法更显正当必要。

  围绕黎智英辩护权案的国安法首次释法属于香港国安法实施体系的规范性检讨和更新,是立法原意的澄清和表达。质疑甚至反对释法的理由无非是:其一,狭义的司法独立观念,将人大释法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未能从“一国两制”宪制秩序出发理解和认同人大释法是香港法治体系的内在要素和监督保障机制;其二,对国安法之法价值正当性的误解误判,对国安法新制度及其规范效果抱持戒备心理,不能从中央全面管治权与宪法权威层面理解消化;其三,对香港普通法及其依赖于“普通法适用地区”之法理和人才资源的迷思,缺乏将香港普通法作为“一国两制”法秩序之一部分的清晰定位和发展责任,并对香港普通法持有一种偏狭的理解和固守,未能意识到香港普通法需要遵从国家宪法秩序及在“一国两制”范畴调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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