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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运用法治方式 反独促统

http://www.CRNTT.com   2024-08-26 00:03:07  


 
  (三)明确严惩对象,坚决依法从严追责。《意见》对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强调的应予从“严”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从“严密法网”“严格追责”“严厉惩处”三方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的立场。一是严密法网,可以缺席审判。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顽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处,都难逃法律惩处,使之无处遁形。第17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案件被移送起诉,只要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责的可提起公诉,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开庭审判。二是一追到底,终身追责。第12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就意味着,“台独”顽固分子的分裂行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责的利剑就始终高悬。三是严惩罪行重大的首恶分子。第3条明定,“在‘台独’分裂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应当认定为“首要分子”;第4条规定,直接参与实施主要分裂活动的,实施分裂活动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认定为“罪行重大”。第6条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11条规定,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意见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坚持罚当其罪,宽严相济,精准打击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绝非针对台湾同胞。国务院台办发言人陈斌华指出,《意见》从标题到正文都清晰指明,刑事惩治措施是针对极少数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顽固分子及其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意见》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情形以及如何正确把握从宽情节。第1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15条规定,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第16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利,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些规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彰显罚当其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本要求,充分体现了祖国大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

  (五)《意见》将会精准有力发挥作用,影响深远。目前,由于两岸尚未实现统一,这无形中增加了《意见》的实施难度。《意见》发布后,民进党当局及“台独”分裂分子藉机大做文章,或歪曲大陆“对台无司法管辖权”为其壮胆,意图淡化减弱《意见》带来的震慑力;或攻击大陆“长臂管辖”,恐吓民众“慎重思考前往大陆的必要性”,尽管如此,一些岛内舆论和有识之士对此则有清醒的评论,认为“大陆加强法律战,加强反‘独’力道,是用重典吓阻‘台独’,是对绿营长期主张‘独立’的宣战书”,“显示大陆的决心意志,会产生强制约束力和立即恐惧感”,“‘台独’分子虽然讲话还很硬,但内心的恐慌根本藏不住”。认为此举“彰显了大陆对台司法管辖权”,未来大陆会加强执法并形成司法案例。

  对于岛内有关“惩独22条意见”的各种评论看法,笔者认为,《意见》的出台是一项战略性举措,其目的是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行径,维护台海和平稳定,增进两岸同胞利益福祉。外界不应低估中国大陆打击“台独”、维护统一的坚定决心与强大能力,那些执迷不悟、冥顽不化的“台独”顽固分子也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虽然两岸目前处于暂时分隔状况,但《意见》在严密法网、缺席审判、追诉时效等方面均做了明确规定,丝毫不妨碍大陆调动各种行政司法资源来追究“台独”顽固分子的刑事责任。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就绝不可能长期逍遥法外;只要分裂行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责的利剑就始终高悬;只要启动刑事司法程序,就将一追到底,终身追责。相信大陆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震慑与压迫感,将会随着《意见》的执行、时间的推进,越发成为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的难以承受之重。毕竟,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威力也在于实施。任何试图分裂国家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无法阻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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