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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两岸循环经济法比较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24-09-08 00:05:08  


 
  (二)揭示循环经济法深厚的中华儒家文明底蕴

  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事业的推进迫切需要建构一套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这一体系不仅突出了中国的民族性特质,更着重强调了在法学领域的自主创新和原创性。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深入发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

  历经五千余年的漫长发展,中华法系不仅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文化底蕴,还在各个历史时期展露出法制文明的明显跃进,其强大的影响力和深远的渗透力广泛传播至朝鲜、越南、日本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社会风气和生活方式深受中华法系的影响,构建了一个以儒家思想为基础、以三纲作为基本框架的法律文化圈④,彰显了中华法系对世界法律文化的独特贡献。中华法系承载着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重要源泉,其深厚的历史底蕴为现代法学研究提供了珍贵的资源⑤,在循环经济法律领域也不例外。诚如李光耀先生所言,儒家文化包括中华法系非常尊重经济自由,政府很少干预市场。但另一方面,政府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自然资源和环境问题非常重视,积极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中唯有中国保持了生态相对稳定,文明得以延续。在漫长的生存实践中,中华民族领悟到天、人、物之间的紧密关系,强调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共生,这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生态文明观。在遵循规律合理利用资源方面,儒家古籍《中庸》倡导“参天化育”的生态观,它主张人类应当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尽物之性”为准则,同时积极参与自然的创造过程,即“赞天地之化育”。这意味着,在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人类应秉持一种参与和养育自然万物的态度,而非以违背自然规律、伤害万物的方式去控制或肆意破坏自然,这种生态观体现了对自然的尊重与保护,强调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

  (三)共建循环经济法是两岸融合发展的有力途径

  国外循环经济的兴起侧重于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回收再利用,呈现“末端治理”特征,即局限于对生产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治理,未能形成完整的循环经济体系。相较之下,中国循环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不能简单复制发达国家“末端治理”模式,需要共同寻求一种更为全面、前瞻性的循环经济发展路径。由于历史原因,两岸的发展呈现政策制度体系的差异性。社会交流合作不断深化使双方在诸多领域共同性事务逐渐增多,这对政府公职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即如何有效回应两岸在人员流动、经济合作、技术交流等方面对制度创新与整合的迫切需要⑥。在此背景下,两岸循环经济要素凸显为推动两岸制度与政策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和核心内容。针对共同经济事务构建的循环经济政策制度,既是两岸人民共同生活需求的殷切回应,更是推动两岸关系进一步深化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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