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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香港在中美数字贸易中优势与挑战

http://www.CRNTT.com   2024-10-02 00:00:45  


图1:香港在中美数字贸易中担任“超级联系人”的定位优势
 
  二、突出制约

  1996年12月20日,香港正式实施《个人资料(私隐)条例》(PDPO),是亚洲最早全面保障个人信息的法域之一。可进入数字时代后,数据流通限制、处罚措施等相关规定并未及时细化,导致香港在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方面尚未取得较大突破。客观来看,香港在推动中美数字贸易中存在三大现实问题。

  (一)香港与中美数据的法律规则衔接有待提高

  由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制定较早,近年来数字经济跨越式发展,香港数据跨境领域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与中美数据法律法规的衔接不顺畅,容易导致本地企业在数据跨境流动时面临更高的合规性要求,遭受数据违规等风险。

  [图1:香港在中美数字贸易中担任“超级联系人”的定位优势]

  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中国内地法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规定了数据出境的“三条路径”,即安全评估、认证和标准合同。无论哪条路径,数据处理者在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个人信息时,都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美国加州通过了被认为是美国国内最严格的隐私立法之一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该法案保障了消费者访问、删除、携带个人数据的权利。《美国隐私权法》(APRA)提出了数据最小化原则,要求企业在收集、处理个人数据时须遵循必要性原则。美国的数据法律法规在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方面十分严格,并且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不断更新、完善。而香港,有关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及使用(包括跨境转移)均受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制。该条例尚未对数据跨境传输实施严格限制,第33条虽规定了数据跨境传输的要求,但仍未实施,因此现阶段个人资料从香港传输到境外几乎不受限制。另外,在处罚措施方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并未直接规定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处罚,违反执行通知的,仅处以每日1000港币的罚款,而中国内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处罚金额则可高达5000万人民币或上一年度营业额的5%;若违反《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企业将可能面临最高7500美元的民事处罚,并向每位消费者支付最高750美元的赔偿金。综上所述,香港较为宽松的立法现状亟待补强。企业(无论是中美或是其他国家)在香港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相关活动时,需要依赖《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但中美的隐私保护规定严于香港,因此企业可能需要调整其数据管理政策和流程,以符合更严格的数据传输规定要求。若调整不及时,在香港运营的企业会被美国列入实体清单,面临巨额罚款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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