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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三鹿案相关官员重了还是轻了?

http://www.CRNTT.com   2009-03-22 07:42:31  


 
  作为责任的承担者,官员也享有不受非法究责的权利。“行政处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处分”本身,而是为了让广大官员“引以为戒,强化责任意识”。当责任在何处尚不明了,这些“责任人”就无“引”可为戒!没有具体指向的“责任意识”也无法得到“强化”。要处分一个官员,首先得告诉这位官员错在何处,处理的依据又何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但适用于司法裁判,同样适用于行政处分,这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同样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行政处分不说明事实与理由,也不利于向广大民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每一个行政处分都应该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当监察部门在处理决定中根据官员具体的违法违纪事实,阐明自己认定事实的依据和确定处分的理由时,首先就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法制宣传,它能让责任官员明白职责所系。而一个包含了事实与法律,道理法理阐述清晰的处理决定公之于众后,对于关心该官员的许多公众,又是一份绝好的法制宣传材料。 

  行政处分决不能只是干巴巴的一个决定。若行政处分“不讲法”,也“不讲理”,民众自然会产生合理怀疑,你的这个行政处分是不是掩盖了本该进行的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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