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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两岸定位最需要厘清的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09-03-28 00:40:26  


德国的统一方式可以参考,但不是“拿来主义”。
 
  《刍议》一文的再厘清: 比较与东西德基础条约的不同

  德国模式绝不是一如坊间想像的如此简单,严格的说,要讨论的是“西德模式”还是“东德模式”?讨论的是那个时间点的“德国模式”。本人所拟“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与东西德的基础条约有根本性的不同,从比较中或许可以厘清笔者在《刍议》一文中的若干论点。比较如下:

  一、 基本精神与原则不同

  西德所以能够主张“同一性理论”,是因为它认为德国没灭亡;东德所以主张“分解理论”,是因为它认为德国已经灭亡。那么到底德国有没有灭亡,任何主张总要讲道理吧。西德认为四强祇是占领德国,而不是并吞德国,四强在战争末期还立约要与战败后的德国签署和平条约;如果德国已经灭亡,还签什么和平条约?东德则是直接说,德国如果没有灭亡,德国在哪里?东西德经由1949年的分别制宪,成为两个完全不同的国家。由于看法不同,因此在基础条约中以“同意对方歧见”(agree to disagree),做为立约的精神。西德认为,经由该条约,西德坚持其没有放弃统一的立场,但是东德却将该条约做为两德在法律上已经是两个独立国家的法律文件。

  西德将“德国没有灭亡,仍是一个法人,祇是没有行为能力,能力由东西德双方暂时执行”的理由归因于四强的约定。但是两岸分裂是内战所造成,非国家战败外国占领所致,那么我们如何认为“中国仍处于分裂状态,没有灭亡,仍是一个法人,祇是没有行为能力,能力由两岸政府暂时执行”呢?

  两岸有一个德国没有的特点,就是两岸政府目前所施行的宪法都是“一中宪法”。在宪政意义上,中国仍然没有完成分解,但是如果其中有一方政府制宪,或更改其核心条款,那么“中国”这个“屋顶”就塌陷消失了。因此,在所拟“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中开宗明义就写明“两岸同属整个中国,彼此均无意从整个中国分离,并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共同维护整个中国之领土主权完整”。这段文字,等于再次由双方政府的意愿确定中国这个屋顶是实的,而非虚的。有了这个约定在,以后台湾内部再进行“修宪”,即使是经由公投“修宪”,也不会发生整个中国在法理上的塌陷。

  另外,在现实的政治上,中共也不可能对未来的两岸和平协议持“agree to disagree”,也就是台湾方面所期望的“搁置争议”的立场。中共或许可以接受在两岸事务协商上以“九二共识”或“一中各表”处理,但是在和平协议上,应该会坚持“一个中国”;胡锦涛先生在2008年底讲话中所提出的“胡六点”,再次表明“恪守一个中国”是和平框架的基础。换言之,“一个中国”是“和平协议”所有讨论的基础。“一中各表”式的“搁置争议”很难出现在一份具有纲领性地位的文件中。

  本人所撰写的“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基本上是以“agree to agree” 为原则,是将中国大陆所主张的“一中不表”、台湾方面所希望的“一中各表”,更进一步到“一中同表”,即共同表述“一个中国”。在这一点上,与东西德的基础条约有着根本的不同。至于“一中”如何“同表”?本人提出了“整个中国”的观点。“整个中国”与“一个中国”的异同及其意义,本人在“刍议”一文中已有说明,此处不再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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