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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台湾关系法:三十年“功”过从头评说 | |
http://www.CRNTT.com 2009-04-10 06:04:53 |
三十年前的今日,美国总统卡特签署由国会于三月二十八日通过的《与台湾关系法》,并追溯于同年一月一日亦即中美建交之日起生效。卡特总统还发表了一项声明,称“这项立法与我们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系正常化时达成的谅解是一致的,它反映我们承认该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时他又声称,将以“对台湾人民幸福的关心相一致的方式”,以及同“中美建交联合公报”相一致的方式,来实施这一法律。 《与台湾关系法》是一部现行的美国国内法。它的立法背景,是中美建交后,《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亦随之遭到废除。但美台双方交流又不能以“国际条约”为之,因而美国就以国内立法形式制订,以取代《美台共同防御条约》,只规范美国政府,“对国际无效力”。由此,《与台湾关系法》记载美国对台湾政策的目标,包括维持台海和平稳定,维持台海现状,维持美台商业及文化关系、保障人权与台湾安全。法律中明确指出任何企图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或禁运)解决台湾未来的作为,均会威胁太平洋和平与安全,美国将严重关切;美国将继续提供防卫性武器给台湾;美国也将抵抗任何诉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压手段,危及台湾人民安全与社会经济制度的行动。但并未表示,一旦台海发生战乱,美军有义务出兵护台,亦未明确表示,如果台海危机是由台湾方面挑起,美方应具体如何回应。 《与台湾关系法》内文一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的名称、外交政策宣传、政策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范围、美国在台协会及国会监督权力。该法律“承认”给予台湾当局的权利和资格有:一、互派代表。虽然不使用使、领馆名衔,但给予外交特权。二、将台湾当局作为“独立政治实体”对待。不论移民配额、进口配额和统计项目等,均对台湾单独列出。三、订立条约、协定之当事人资格。四、承认台湾当局的“中华民国护照”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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