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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法律合作缺整体框架 需新突破

http://www.CRNTT.com   2009-04-14 00:29:04  


 
      两岸法学交流、律师业务交流、业务开展
       香港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记:香港在两岸法律界交流合作中能起到什么样的独特作用?

  庄:目前,台湾方面对香港居民进出台湾有一系列比较详细的规定,如:《香港澳门关系条例》、《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施行细则》、《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香港澳门居民强制出境处理办法》、《香港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办法》等等。

  同时,台湾方面对台湾企业赴香港投资也作出了一系列的详细规定,如《台湾地区银行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许可办法》、《台湾地区保险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许可办法》、《台湾地区证券及期货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许可办法》等等。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台湾单方面对台湾与香港之间的交流有21部法律法规。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都只停留在个人进入台湾活动或台湾企业进入香港投资的层面,香港企业进入台湾投资就没有具体的规定。

  香港涉台事务的基本原则,是按1995年6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办理。由于涉台事务的敏感性,以及香港政府对处理台湾事务缺乏经验,两地的司法互助至今未有任何安排。但在法律实践上,香港根据2000年1月27日终审法院在陈丽红诉丁磊淼一案中确定的普通法原则承认台湾法院作出台湾企业破产时确认管理人身份的裁定。 

  香港的裁决则可依据1997年4月2日台湾公布的《香港澳门关系条例》在台湾申请执行。

  香港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是国际大都市,可以作为两岸走向国际的一个合作平台。香港为大陆作过很多贡献,它的法律人长期和大陆交往,积累了很多经验。对于台湾,一定要有业务才进去做,否则就无意义。在生疏的地方,对法律不熟悉的情况下,就不要一味要求快速设立办事处,这一点香港的经验值得借鉴。香港律师和大陆法律界长期合作交往,积累了很多经验。台湾律师和香港律师交流后再进入大陆,这是很好的合作方式。

  两岸三地的律师如果能够联手,对客户是有帮助的,无论从亲和力、信任度来讲,都是有很大帮助。尽管说两岸可以直航了,但目前这种法律的事务开展得也不是很理想,需要努力。

  无论从人员交往和法学交往来看,香港这个点是十分难得的,两岸人员往来香港方便,进行法律交流的话,是非常便利的,并且讲话没什么顾忌,大家可以在这讨论很多问题。所以两岸的法学交流,律师业务交流,业务开展,香港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记:两岸今后可能会签订更多的协议,大陆资金也可能会入岛,如何让法律上的协定不被政治上的大摇大摆所冲击?

  庄:要使法律上的协定不被局势的变化所冲击就要强化立法规范。法律不仅在维护权益方面起重要作用,而且在作为社会的规范、引导社会良性发展方面也是不可缺少的。需要立法层面要做得更详细,更具有可行性,不能笼统,笼统了就会有空子。法律条款规范都很具体很严格的话,就减少了钻空子的情况发生。这个对陆资入台来讲是很重要的,现在没有法律保护就贸然进去,资金怎么来回流动,企业能获得什么利益,商业优惠政策是什么都没有具体说明。所以,大陆资金入台目前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很大,将来需要详细具体的法律保护和规范才能健康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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