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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国:两岸签订和平协定的前提

http://www.CRNTT.com   2009-10-11 00:40:35  


 
  共用中国主权的光荣与尊严
 
  然而,这样的“主权”宣称毕竟是“虚”的。更清楚地说,自从1949年国民政府撤退到台湾之后,海峡两岸便在其有效统治领域之内分别各自实施一部“宪法”,也各有一个“中华民国政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两个政府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的和平协定。台湾在国际公法上的地位,是一个“处于内战局面的既定事实的政府”,是一个有限制地位的政府。它虽然能够与外国签署条约,并履行若干的国际责任和义务,也能够在它有效控制的领土上承担一般“国家”的任务,但并不是一个正常的“国家”。 

  然而,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因为联合国2758号决议的生效,而在1971年取代“中华民国”在联合国中的席位;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从“国家主权”这个严谨的定义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是一个正常的国家。针对这一点,我非常欣赏上海台湾研究所所长俞新天在《中国评论》 2009年3月号上发表的大作《扩大台湾国际空间问题的思考》,他说世界上还有23 个国家承认“中华民国”。即使“中华民国”丧失了所有的“邦交国”,也不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的主权完整了;只要台湾还有“独立”的可能,只要和平统一还未实现,主权完整就无法完全实现和得到保证。只有两岸共同努力,加强合作,才能共用中国主权的光荣与尊严。 

  俞新天先生的说法,和我的论点两相对照,很清楚地说明了两岸之间的“政治现实”。孔老夫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要两岸政府正视这样的“政治现实”,虽然有些困难,更难的是两岸之间要用什么名义彼此定位。换句话说,今天两案关系的症结不仅在于“实”,而且在于“名”;不仅在于“正视现实”,而且在于如何使两岸关系“名符其实”,让两岸互动可以“名正言顺”。
 
  两岸关系的定位 

  台湾完成二次政党轮替之后,马英九在 2008年5月20日就职典礼上明白宣示:“未来我们将与大陆就台湾国际空间与两岸和平协议进行协商”,胡锦涛于2008年12月31日也再次郑重提出“协商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建构两岸和平发展框架”,这时候,问题便来了:《中国评论》 2009年4月号刊登了北京和平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沈卫平先生的一篇文章〈两岸和平协议刍议〉,文中指出: 

  两岸要想签订和平协议,必须克服的第一个难题(可能也是最大的难题),就是谈判双方如何确立彼此的身分。沈先生很正确地指出:“和平协议是事关两岸关系前途发展的高度政治议题和重大历史文献,理应由两岸当局及层峰人士签署”,海协会和海基会是官方授权的民间组织,可以互谈事务性议题,却无法互谈政治性议题,其权威性显然不足以承担这项任务。目前国民党虽然是执政党,但已不能“以党领政”,两岸事务也不能作为党务处理,由共产党和国民党来签署这样一份“必须是两岸最高当局之间的文件”,“显然也不合适”。如果要以“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协商和平协议,“这等于是支持了‘两国论’、‘一边一国论’”,“显然更不合适”。 

  然则,“面对和平协议相向而坐的双方究竟是何身分”?“签署人是何头衔”? 

  沈先生指出:“现在,两岸为将要开启的政治谈判进行设计已是绕不过的门槛”;至于如何进行这项政治设计,沈先生承认:“笔者智穷,给不出圆满答案来。我只能坦白地提出问题”可是,他也相信:“只要双方有诚意,以中国人的聪明才智,一定可以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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