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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智库:两岸如何建立经贸协商机制

http://www.CRNTT.com   2009-12-11 11:42:10  


两岸经贸需要逐步实现完全正常化
  中评社台北12月11日讯/《中央网路报》今天登出国民党中央政策会大陆情势双周报1565期的研究文章“两岸如何建立经贸协商机制”,文章内容如下:

   (一)前言 

  2009年11月14日在APEC非正式领袖会议期间,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再度以马英九特使身分与会,与胡锦涛展开“连胡会”,连战以党荣誉主席提出尽快完成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协商,而胡锦涛则正面回应要继续按照“先易后难、先经后政”的步骤推进两岸协商,争取年内启动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定(大陆称为“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定”)协商进程,这是大陆领导人继今年五月“吴胡会”后,第二次正式对时程表态,两岸因而最快可能在12月底进入正式协商。 

 两岸金融监理机构于今年11月16日下午6时同步在台北和北京签署金融监理合作瞭解备忘录(MOU),将于60天后生效。两岸签署金融MOU,代表封闭多年的两岸金融市场即将开放,迈入新的里程碑。 

 两岸金融MOU具有实现两岸经贸正常化的积极意义,其协商与签署模式对未来ECFA之协商与签署,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二)两岸金融MOU的经贸正常化意义 

 金融业是目前两岸经贸交流中唯一没有获得相互正常开放的领域,因为金融业运营方式特殊,依国际惯例,当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业到其他国家设立分行(或子行)投资时,双方金融监理机关通常会先协商如何合作监理,并以“备忘录”方式记载讯息交换、实地检查合作、信息保护、平时连系等事项,目的是为了增进彼此金融监理的合作,完善的运营监督与危机处理机制。 

 今年4月海基会与海协会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同意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就两岸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分别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并由双方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得依行业惯例,就合作事宜作出具体安排。 

 依据协议双方经过协商后,由台方“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陈冲主任委员分别与大陆“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正职首长,以互递方式完成签署。三项金融监理合作瞭解备忘录将俟双方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但最迟不超过签署之日起 60日内。“金管会”将依行政程序,将三项金融监理合作瞭解备忘录陈报“行政院”。该三项金融监理合作瞭解备忘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交换、信息保密、金融检查、持续联系及国际金融海啸发生后各国关心的危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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