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 | |
“公投合宪论”图把香港“台湾化”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18 11:00:09 |
公社两党发动了所谓“公投”运动,其中公民党拥有一些所谓大律师或律师的人才,清楚知道什么叫做公民投票制度,清楚知道什么叫做宪法,什么叫做宪法的授权,什么叫做宪法规定下的创制权。当国务院港澳办发表声明,指出了所谓公投运动违反基本法,香港没有公投的创制权(宪制直接立法权的一种),公民党主席余若薇立即站出来宣称香港公投合宪、合法、合理,她公然叫嚣“凡基本法没有禁止的,香港就可以做”。这种说法,并非一时之失,而是暴露了这两个政党企图挑战基本法,挑战一国的原则,企图把香港台湾化,效法台湾的民进党,在香港制造政治不稳定,撕裂香港的社会和族群,把香港带往政治实体之路,这是一种玩火行径,将会给香港的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干扰和损失。 借用陈水扁的政治伎俩 这样激进的一个政党鼓吹公投,会给香港人带来什么代价?正是香港人深思熟虑的严肃问题。 余若薇的“公投合宪论”,最要害的是“基本法没有禁止的,香港就可以做”。她鼓吹基本法没有规定公投的制度,所以香港就可以鼓吹公投。余若薇这种说法,蛊惑人心,这对于基本法最核心的内容进行了颠覆,相当危险。 余若薇的所谓“合宪”,究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还是陈水扁的“中华民国在台湾”的“台独”宪法?这是大是大非的问题,一定要辩论清楚。在陈水扁当政的时候,香港的反对派每次台湾选举都组织自己的党员前往台湾、学习台湾的政治模式,并且提出了蛊惑人心的“民主学台湾”的口号。现在公社党提出的公投口号,其实就是彻彻底底的陈水扁时期的政治伎俩和招数。陈水扁把台湾局势拖到了危险边缘,其结局是台湾经济大滑坡,所有香港同胞都对此看得一清二楚。 根据基本法的序言,香港的宪法权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以及香港所享受的高度自治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发钞权、民用航空谈判权,都是按照宪法由中央授予香港的。基本法序言清楚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基本法第十一条规定,香港的宪法和政治制度的授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所以,余若薇说“公投符合宪法”,完全是胡说八道,毫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基本法都没有公投的制度,没有公投的创制权力。创制权是宪法规定的直接立法权力,香港并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所以完全没有这种权力,中国的宪法三十一条也没有授予特别行政区这种权力。 |
【 第1页 第2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