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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儿童何因致死致残 六问山西疫苗事件

http://www.CRNTT.com   2010-03-18 12:00:12  


 
  第一,疫苗在运输储藏过程中,是否有高温暴露的情况,如有,至少说明了这些疫苗的使用已存在安全隐患。许多药品需要低温保存,这是基本的常识,作为医药生物技术公司的“北京华卫”,又怎能置常识于不顾?

  第二,“北京华卫”在经营疫苗的过程中,有没有取得许可?我们虽然不能就此断言短时的高温暴露就一定带来灾难性后果,但程序的正当合理,是保证最终接种质量的一个要件,如有疏漏,有关部门难辞其咎。

  第三,《中国经济时报》报道提到,原本是私人企业的“北京华卫”竟能以“卫生部企业”的假招牌空降山西,并依靠各种“政策便利”迅速取得疫苗的垄断经营地位——这究竟是真是假?如果为真,这里面就存在着官商勾结并造成极恶劣后果的行为。 

  第四,山西省卫生厅称,疫苗检验合格、未出现聚集性异常反应,当然可以部分证明疫苗的安全性,但离全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还有相当距离,检验合格的结论是在什么情况下做出来的?抽检是否及时?抽检过程中有没有保持独立公正?散在的异常反应经过集合,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是否显着高于国家标准?这些问题对于事件的定性有着直接的决定作用,需要进一步澄清。 

  第五,报道中还提到,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门负责防病信息的原信息科科长陈涛安称,“2006年以来,山西境内确实出现了大量的问题疫苗,也就是高温暴露疫苗,这样的疫苗已在山西省长期使用,必然会大幅度提高疫苗接种不良反应概率。”为何早露苗头的问题疫苗,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并未得到有效处理,仍然“长期使用”?

  第六,山西疾控中心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这一事件中是否扮演了不光彩角色,比如监管不力、追逐利益、隐瞒真相?近些年来,各地疾控中心几乎都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照理应超脱部门利益,专心致力于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但是,现实中,还是有一部分承担健康卫士角色的公共卫生单位凭借垄断地位,参与逐利行为,一方面吃着皇粮,一方面又在分享市场经济带来的收益,歪曲了公共卫生的公益属性。二类疫苗不是强制接种的品种,所以交给市场调节,本身是好事,但如果有人(或企业)钻空子,以市场之名,行垄断之实,利用公权力聚敛财富就另当别论了。山西省疾控中心在此次疫苗事件中,有没有违规的动作,希望能给出明确的答案。 

  孩子是接种疫苗的主体,对于孩子的伤害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容许的,这是一条伦理底线。公共卫生以践行人道主义为宗旨,即使含有商业行为,也要守住“不伤害”的伦理准则。同样,我们相信,此次的调查工作当会守住公正负责的伦理底线,让真相大白于天下。(作者系上海曙光医院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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